[申訴] gay板 coolbad 板務處置不當 D0013

看板L_BoyMeetsGi作者 (NUNCA MAS)時間10年前 (2013/08/02 23:01),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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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置底的 "[公告] 申訴前當事人必閱須知 & 申訴流程圖" 了嗎? (yes/no)? yes 已閱畢。 ============================================================================== 申訴人:uka123ily 被 告: gay板 coolbad板主 請 求:依據過往判例與相關規範處理。 覆小組長之要求,補充條列如下:(2013/9/13) 1. 請求小組長判決板主coolbad應於gay板另行公告澄清與撤銷其於該篇置底 文之不當言論。 2. 請求小組長釐清板主處置板務方式與引導板風之義務為何。板主coolbad 與本人所認知顯有落差,如其處置方式與承諾不符、延遲處置板務及於置 底文將板友對板務之批評曲解而發表不當言論等。 3. 依據理由三判例給予板主coolbad至少口頭警告乙次。 理 由:其實有點複雜,因為一、二、兩部份有些關係。 一. coolbad 板主 於 7/6 晚間申請調整發推文門檻,未事前知會板友。 1. 調整發推文門檻未見於板主競選政見中,亦無於板上討論。 2. 申請後才逕行公告修正板規,且包含匿名帳號規範。 3. 板主曾承諾匿名規範將會於板上「充分討論」。 非但時程屢次拖延,甚至於公告逕行公布實施,且稱與新板主ADONIES有 「充分討論」。顯與其過去於板上之承諾有落差。 4. 本人曾於水球及信件中與板主溝通,並建議其處置方式。 但板主以個人事務繁忙推辭,但卻於本人等待回覆期間仍於板上以個人名義發表。 個人覺得板主並不尊重自己身為板主義務與板務處置。 二 coolbad 板主 於 8/1 更新8月置底聊天文之內容,恐有針對板友之嫌。 1. 於文章內容中表態板友利用置底聊天文「拉幫結派」,有標籤化板友之嫌。 2. 於溝通信件中,板主認為過往置底聊天文有版友發表對板務與板主之意見, 部分係針對現任(新)板主,為「逼退」、「羞辱」等。 但板主本就有義務接受版有的監督批評與指教, 如是「羞辱」等,板主應逕行處理,而非於置底聊天文公開指涉版友拉幫結派。 3. 基於上列,使板務流於個人意見與情緒發洩,恐有違板主引導版風之等相關義務。 三 依據本版 2063 ! 5/09 FrostMaiden □ [宣判] D0001 ┌─────────────────────────────────────┐ │ 文章代碼(AID): #1HYpGUfF (L_BoyMeetsGi) [ptt.cc] [宣判] D0001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BoyMeetsGi/M.1368077342.A.A4F.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81 Ptt幣 │ └─────────────────────────────────────┘ 代理小組長已有判決在先: 「根據站規,版主有責任維護版上風氣,及不當文章,應以大眾為重,而 非自身管理風格。以版標來針對板友實屬不當,但罪不及至乙支警告, 念及coolbad 版主有心管版,因經驗不足,導致管理上瑕疵,給予口頭勸 戒警告乙次....」 望代理小組長使用同樣的標準去審視。 四 來往信件中已表示「你想申訴就去申訴吧 反正又不是第一次」, 認定已無轉圜空間,遂不服提起申訴。 舉 證: 1. 附件一_n1lk5g2 轉錄文 2. 附件二_coolbad 公告文 3. 附件三_[甲板] 2013 八月置底閒聊文 4. 附件四_水球記錄 5. 附件五_信件1-1 6. 附件六_信件1-2 7. 附件七_信件2-1 8. 附件八_信件2-2 9. 附件九_信件2-3 10. 附件十_信件2-4 11. 附件十一_信件2-5 12. 附件十二_信件2-6 13. 附件十三_信件2-7 14. 附件十四_信件2-8 15. 附件十五_信件2-9 16. 附件十六_信件2-10 17. 附件十七_信件2-11 18. 附件十八_信件2-12 19. 附件十九_信件2-13 20. 附件二十_信件2-14 21. 附件二十一_信件2-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76.205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08/02 23:41)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08/03 00:27)

08/10 21:35, , 1F
好凶狠的附件量。
08/10 21:35, 1F

08/11 16:41, , 2F
這代表我已經很有耐性了。
08/11 16:41, 2F

09/11 10:52, , 3F
請求主體不明確。
09/11 10:52, 3F

09/13 22:27, , 4F
為「依據過往判例與相關規範處理」請見內文。
09/13 22:27, 4F

09/13 22:27, , 5F
請見內文理由三。
09/13 22:27, 5F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09/14 00:09)

09/29 09:09, , 6F
應是很好笑的附件吧。不過此案被駁回了。預料中的事
09/29 09:09, 6F
文章代碼(AID): #1H-yd4ub (L_BoyMeetsG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