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附件] (sexdoll) Re: [公告] 處分與板規小異動
※ [本文轉錄自 yokoyamaai 信箱]
作者: yokoyamaai (月見草*)
標題: Re: [公告] 處分與板規小異動
時間: Thu Jan 5 13:25:27 2012
你好,關於這裡我有一點點小疑惑及認為不公平的地方
因有對照 故我在下面分段詢問~
※ 引述《sexdoll (Just for fun)》之銘言:
: 標題: [公告] 處分與板規小異動
: 時間: Fri Dec 30 23:56:4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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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板友來信申訴該推文有答辯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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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 m 512/17 hateOnas □ [檢舉] #1EwVauVV (feminine_sex)complains
: ┌─────────────────────────────────────┐
: │ 文章代碼(AID): #1Ex0HX1o (f-sexBM) [ptt.cc] [檢舉] #1EwVauVV (feminine_s │
: │ 本看板目前不提供文章網址 │
: │ 這一篇文章值 29 Ptt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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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complains:喔喔 好久以前的簽名檔喔 不過似乎是按到 12/17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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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complains:給sexdoll處理吧 12/17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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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這個部份我已經有重新再度審視推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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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基本上因為推文時間相當接近,以常人的與法來說就是兩句為一個句子的部分。
:
其實真正照語法來說,
「喔喔 好久以前的簽名檔喔 不過似乎是按到」與「給sexdoll處理吧」
並非能夠視為兩句為一個句子,因前後並無關聯 (視"常人"的語法)
而對照原檢舉文來判對
「喔喔 好久以前的簽名檔喔 不過似乎是按到」←此句應為辯解
「給sexdoll處理吧」←此句為告知版友
所以這部分來說並非以"常人的語法"評判,我的疑問是為何會認為是為正常?
:
: 因此視為跟底下那句為同一段話但可能因為推文長度關係而有所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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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因為斷句因素分開,看起來像是答辯的部分,因此改為警告處分。
:
為何已經是 認為是答辯的部分 卻並非以 現在的公告做為處分 (即為水桶) 呢?
還是判決可以出現"好像是"所以可以輕判呢?
但公告內並沒有這方面的處分,煩請回覆此項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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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且於隨後將會修改小部分板規避免版主為被檢舉人時推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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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8.171.75.4
: 推 yokoyamaai:板主犯板規:警告,之後才修改版規而不是以現在板規為準 12/31 00:37
: → yokoyamaai:板友犯板規:當然是水桶啊 12/31 00:37
: → yokoyamaai:所以到底是為什麼會有這種不公平的差別處理方式呢~~ 12/31 00:38
: 推 hateOnas:不公平+1 12/31 12:15
: 推 call032ss:此例一開,以後大家都來找漏洞鑽 01/01 14:27
: 推 BLT:太屌了,特別為板主修改板規耶! 01/01 14:56
: → BLT:斷句?二句都是推,第二句不是箭頭,不要再找理由了。 01/01 15:01
: 推 yokoyamaai:印象中版主可以連推,不過s版主是以"時間"來認為不是斷 01/02 01:19
: → yokoyamaai:句所以不處分,然而現在出來說因為看起來像是答辯所以警 01/02 01:20
: → yokoyamaai:告,如果是看起來像答辯的話,應該是以現在的板規:水桶 01/02 01:21
: → yokoyamaai:處哩, 而s版主卻只有下警告,然後之後才修改版規.... 01/02 01:21
: → yokoyamaai:讓人很難信服,不過不清楚這一點能不能拿上組務討論~ 01/02 01:22
: → yokoyamaai:畢竟我不是當事人我也沒有向版主申述 (攤手 01/02 01:23
: 推 BLT:噢,原來版主可以連推,這個我不知道,受教了。 01/02 04:38
: → BLT:而且,看起來像是答辯的部分,和他板主的義務還是沒有關係啊~ 01/02 04:40
: → Ufunin:板主可以連推沒錯,完全不受秒數限制。即使被水桶亦同 01/02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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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yokoyamaai (220.246.25.169), 時間: 01/10/2012 13: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