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全校運動會<球類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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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 間:九十五年三月廿四、廿五、廿六日(星期五、六、日)。
二、地 點:校總區綜合體育館及室外運動場區。
三、競賽組別及參加單位:
(一)男學生組:團體賽以學院為單位。(每一學院至多報名兩隊)
(二)女學生組:團體賽以學院為單位。(每一學院至多報名兩隊)
(三)教職員工組:團體賽以學院為單位。(成績不列入大會總錦標計算,人數不足
可跨院報名。)
四、參加辦法: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截止,逾期不得補報
或更改。
(二)報名地點:體育室活動組。
(三)報名手續:
(1)由各院派專人負責辦理報名。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男、女學生組
人數依各項目競賽方法。
(2)各單位請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報名及比賽有關事宜,並上網登錄資料完成報名手續。
報名網址http://www.pe.ntu.edu.tw/Activity_list.aspx。
五、領隊會議:訂於九十五年三月廿三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於校總區體育館召開
(不另行通知)。
六、競賽項目:
(一)籃球:男生組、女生組(學生及教職員可以混合組隊)。
(二)排球:男生組、女生組(學生及教職員可以混合組隊)。
(三)桌球:男學生組、女學生組、教職員工組。
(四)羽球:男學生組、女學生組、教職員工組。。
(五)網球:男學生組、女學生組、教職員工組。
七、競賽辦法:
(一)各組報名五隊以下(含五隊)採單循環賽制。
(二)各組報名五隊以上,十二隊以下(含),先分組循環預賽,每組取兩名參加決賽。
(三)各組報名十三隊以上,先分組循環預賽取四至十六名參加決賽,各組冠軍為種子隊,
以抽籤方式採單淘汰決賽,預賽成績不列入計算保留。
(四)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兩分,敗一場得一分,積分多者獲勝。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已比賽成績不予計算,
往後出賽權亦予取消。
3.積分相等其判定勝負之優先順序如下:
(1)兩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兩隊之勝隊為優勝。
(2)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獲勝。
(B)(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
(D)相關隊在該循環中全部比賽結果再依(A)、(B)、(C)方式循序判定。
八、競賽方法:
(四)羽 球:
1 報名人數:男、女學生組及教職員組以10人(含隊長) 為限。
2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比賽規則。
3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合格之品牌,大會指定用球之廠牌另定之。
4 比賽方式:
(1) 男、女學生組比賽採五點制(單、單、雙、雙、單),單雙不得兼。教職員組
比賽採三點制,均為雙打。
(2) 為使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有權拆點比賽。
(3) 各參賽隊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準備比賽,並填寫球員出賽名單
(以 大會時間為準,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4) 球員出場比賽時,請攜帶本校學生證件(教職員工請攜帶相關證件)以備隨時
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5)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參賽者不得異議。
(6) 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
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7) 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選手缺席時,視同空點,空點一判定,則不論該點勝負如何,
一慨判為對方勝場(其比賽之計算,五點制為3:0三點制為2:0)。
(8) 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
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5 競賽規定事項:
(1) 各參賽隊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準備比賽,並填寫球員出賽名單
(以 大會時間為準,逾比賽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2) 球員出場比賽時,請攜帶本校學生證件(教職員工請攜帶相關證件)以備隨時
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3)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參賽者不得異議。
(4) 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
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5) 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選手缺席時,視同空點,空點一判定,則不論該點勝負如何,
一慨判為對方勝場(其比賽之計算,五點制為3:0,三點制為 2:0)。
(6) 比賽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規則暨本競賽
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九、計分辦法:取前四名,分別以18、14、12、10計分,即第一名18分,第二名14分,
餘類推之。
十、獎 勵:取前三名頒予冠軍、亞軍及季軍獎盃。
十一、本比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隨時修訂公佈之。
十二、本規程經本會籌備會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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