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保留地非法利用難解 管理機關擺爛
【記者舞賽專題報導】連續的風災,山地原住民
鄉鎮千蒼百孔,甚至造成下游的水庫淤積,問題
的檢討也一一指向原住民保留地濫墾濫伐,近日
法務部更查出有原住民的基層公務人員涉及假造
林真詐財情事,令與山林為伍而驕傲的原住民相
當難堪,但這些責任該原住民承擔嗎?原住民保
留地作為原住民唯一可依賴的生財工具,除了諸
多政策、法律的鉗制下,影響同胞基本生存權益
外,原住民保留地迄今仍有多數遭非原住民非法
利用,今日山林怒吼的結果,恐怕政府相關部門
難辭其咎。
台灣地區原住民保留地的設置歷史悠久,如今僅
存的保留地成為原住民唯一可仰賴、維持其生計
的工具,惟政府對於保留地的限制沒有減少,且
漢人覬覦原住民保留地利益者日多,原來立意保
障原住民生計的土地,已逐年流失當中。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山坡地範
圍內山地保5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
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
惟依據「91年台灣原住民族統計年鑑」資料顯示
,目前僅有50.435公頃保留地已由原住民取得土
地所有權,取得土地所有權比率未及全部保留地
面積的20%,比率偏低。
再者,已設定他項權利部分計50.563公頃,其中
設定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5年者合計已達
32.590公頃,依法已可協助渠等無償取得土地所
有權,惟主管機關仍未協助完成移轉手續,另扣
除現由原住民承租、無償使用、政府機關使用或
由非原住民承租而尚未設定任何權利之保留地外
,迄今尚有近8萬1千公頃左右之保留地仍未分配
給原住民利用。
依據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與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山地保留地除政府指定之
特定用途外,其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取
得承租權,以及移轉所有權,均以具山胞身分者
為限;但大量引進資金開發保留地之結果,致違
規使用情形屢見不鮮,亦肇致自然生態環境之破
壞,又因獲配保留地之原住民,受資金、技術不
足之影響常私下轉讓使用權。依據84年當時全面
調查統計結果,保守估計至少仍有1萬1千餘公頃
保留地已非法轉讓平地人。原住民社會及原住民
籍民意代表普遍反映,對於平地人民非法使用或
未辦租用之土地,應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
辦法第16條規定收回公告改配原住民使用,惟收
回土地所需訴訟費及地上物補償費應由政府編列
預算,且強制收回易遭強烈抗議,原民會多年來
均未認真清理,致問題越來越棘手,甚至影響了
國土復育。
全民造林對造林的一筆濫帳,歸咎原住民保留地
造林有造假情形,等於將罪責歸咎於原住民,對
生計困難的原住民同胞實無法承受,原民會應及
早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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