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 集遊惡法不改 人民言論受害
集遊惡法不改 人民言論受害
【記者陳朝政台北報導】「最近有些很巧合的事,」政治大學勞工所
學生陳伯謙說:「首先是5月中華電信合法罷工,遭警方以違反集會
遊行法強制中斷,接著是6月環保團體的和平遊行,卻發生激烈的警
方逮捕行動,而7月一群學生前往教部請願,希望別再調漲學費,也
被檢調單位約談,甚至起訴。」他身後那塊橫幅黑布,寫著「集會遊
行法總檢討」8個大字,蒼勁有力的白色毛筆字,帶有一絲憤怒。
今天上午9點半,前往教育部請願而遭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
訴的5名學生,將移送至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偵訊。趁此機會,
政大研究生學會、環保團體聯盟、中華電信工會昨天共同舉辦記者會
,指出「集遊法」這戒嚴時期的產物,已落伍陳舊,應重新檢討、訂
定。
依法進行的不法集會?
政大研學會代表林柏儀表示,7月5日那天,他依「請願法」向教育
部提出訴願,卻遭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員警,以違反集會遊行
法為由,要求在場學生解散,「接著,在一個月前收到傳票,要我出
庭應訊」。
一天到晚上街抗議的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張緒中則說:「不知道是因
為學生比較弱勢,還是政府比較尊重我們,我都還沒被起訴過,柏儀
他們就準備要出庭了。」他表示,中華電信的抗爭經常碰到警察用違
反集會遊行法來阻撓,但5月17日那天,是台灣公營事業首次依工
會法進行合法罷工,卻也被警方以同樣理由破壞、中斷。
不論是工會罷工、學生請願,或環保團體的和平遊行,全遭警方拿著
「集遊法」,迅速舉牌3次警告後,要求解散活動。突顯「集遊法」
對於「不法集會」的標準過於概括,僅由警察自由心證或依「令」行
事,張緒中說:「總是長官的命令比法令重要,而且不管怎麼樣,有
舉牌就沒事,沒舉牌就是瀆職」。
眾人持續關注 改革惡法
林柏儀認為,這次遭到起訴,算是一次好機會,向大眾揭示長期以來
阻礙台灣人民自由發表意見的「集遊法」,應被徹底檢討。於是,政
大研學會、政大種子社、東吳大研社與台大大學新聞社等數個學生團
體,共同草擬改革「集遊法」的訴求。
首先是將現行的「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甚至應讓對交通、週圍
環境不造成影響的活動,改為「事後審查」。林柏儀說,在1988年制
定該法時,許多民進黨人士便提出過同樣主張,「這不僅讓台灣更民
主,還能減少警察成本」。
此外,為了避免過度擴張警察行政裁量權,非法集會的標準應該要更
明確,並取消刑罰,改為行政罰鍰。林柏儀認為,遊行、集會過程中
的不法行為,已有民法與刑法規範、懲處,不應該在保障人民發表自
由權利的法令中,重複罰責,同時,正因為這是一套保障人民權利的
法令,他說:「警察的角色應該是更積極地協助活動,而非消極地制
止。」
會後,張緒中表示,這件事必須有媒體持續注意,才能督促政府修訂
。陳伯謙也強調,並非為了聲援特定團體或個人而舉辦記者會,而是
如果惡法不改,就會繼續發生同樣的問題,所以未來將邀集更多社運
團體共同推動修法。
小檔案:集會遊行法
民國77年公布施行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於81年更名為
「集會遊行法」,91年經大法官會議做出第445號釋憲文後,再度修
訂部分內容。依執法單位慣例,經判定為「非法集會」者,舉牌3次
警告後就必須解散,否則首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集遊法的諸多爭議之一,是其中的「許可制」。依集遊法規定,集會
是指「於公共場舉行會議演說或聚眾活動」,必須先向所在地之警察
分局申請才得舉行。部分社運團體建議,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與
「事後審查」,避免大批警力無實益地出動,降低管制成本。且非法
集會的標準不夠明確,草草要求集會解散,也剝奪了人民表達意見的
權利。
(整理/張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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