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亂]須文蔚在中時電子報的部落格
(這是我抓的重點喔 搞不好我抓的不對)
以下是意見相合之處:
重點: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
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但是新聞局竟然可以連續處
以東森新聞台為罰款達1015萬5千元,東森新聞S台755萬5千元,但從未進一步提出「撤銷
衛星廣播電視許可」的審議事項,一定要等到換照,才來算帳,讓審議委員背黑鍋,此等
因循的行政心態,令人難以接受。
這一點我們的想法一致,新聞局平常沒有魄力,用換照制度時有委員「背書」,才變得有
魄力,這樣的心態可議。更何況,原本的罰則還有停播制度,可以讓業者警惕,「不予換
照」形同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不免予人「不教而殺」的
感覺。
by 須文蔚
簡單理解版
回到換照與撤照。我支持平日就該執行的撤照,但是不支持執照到期的【不換照】。這樣
的論點你可以了解嗎?這就像駕駛執照一樣,你可以平常就抓我違規、記點、罰款,甚至
撤銷駕照,Fine,這沒大問題,只要執法機關舉得了證,一切依法執行。但是你不能到了
換照的時候,才跳出來說我之前的記錄不良,為了保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所以突然決定
不換照給我,這是什麼鬼理由?最多最多,執法機關也只能說我之前有什麼罰單未繳,要
求我先補齊;最多最多也只能說我的行為哪裡要改善,加個警告說,我已經被扣幾點了,
再違規個幾次,就準備吊銷執照吧。
重申一次,平常就該監督懲處的機關單位,平常沒做是該機關的失職。規定每兩年就得對
衛星媒體營運做檢討的機關,六年內有三次機會都輕易放過了,為何卻在不該動手的換照
上,大作文章?
by ji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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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有幾個釐清的觀念
1.
有線電視沒有稀少性
2.
換照跟撤照在英國怎麼樣不管
廣播衛星電視法裡面似乎沒有不予換照這種懲罰的樣子呢?(只有撤照吧)
這點還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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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91.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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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nkwun 來自: 219.91.65.73 (08/10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