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社論:東星大樓國賠案對馬英九的考驗
社論:東星大樓國賠案對馬英九的考驗
歷經數年纏訟,921大地震時北市唯一的受災社區東星大樓國賠案
終於二審終結。這回高院除重新度量賠償金額外,判決結果與地院幾
乎等同。因此,東星大樓國賠案是否上訴,亦考驗著準備「競逐大位
」的馬市長。
目前北市府考慮提起再上訴理由,無非以下三點。其一,替市民看
緊荷包,是市府的責任。就算最後結果仍是敗訴,也應爭取到最後一
刻,或盡量將賠償損害降到最低。其二,損害事實發生時間的法律爭
議:東星大樓竣工於1980年,而1981年《國家賠償法》才通過,就法
理論,東星大樓無須適用國賠標準。其三,本案判決認定工務局於建
築管理之角色,須主動積極監督承造人、監造人是否依建築相關法令
進行設計、施工,並做實質、周密之查核,使得公務人員核照把關的
責任向上修正,故市府一旦認賠,則必須扛起監督建商的最大責任,
此後要求比照辦理的國賠案恐將層出不窮。
對以形象清新、富理想性為標榜的馬市長而言,這顯然又是一次施
政內涵的考驗。所謂清新、理想性,其實十分空洞,但從中央健保欠
費案到東星大樓案的纏訟狀況來看,對其而言,「看緊市民的荷包」
與否,似乎就是檢驗其施政績效以及清新度、理想性的唯一標準。替
市民看緊荷包,固然可做為一個檢驗指標;但倘若以之為「唯一標準
」,則未免太過褊狹。事實上,具有標竿意義的東星大樓國賠案一旦
成立,過去公務人員與建商的關係將在法理上翻轉,使公務員不但得
主動偵察建築過程建商是否偷工減料,更賦予地方政府代位求償的職
責,縮小不法建商的投機空間;這不只將打擊長期以來鑽公司法與營
建法規漏洞的營建資本,更將強化北市建物安全,並在根本意義上提
高政府職能的公共性。
是以東星大樓國賠案一旦就此確立,市府雖然荷包失血,卻足以撼
動部分營建資本與官僚審查相勾結的利益關係,強化政府抵禦官資連
結的法理基礎與公共職能。馬市長倘若不做此想,猶堅持以「看緊市
民荷包」為檢驗其施政清新度與理想性的「唯一標準」,力爭該案上
訴,則我們已可預知,即便他日馬市長榮登「大位」,然其治下的政
府單位,和今天的國家機器不會有太多實質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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