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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7(1推 28噓 87→)留言1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vvoc (想飛)時間10年前 (2014/05/19 00: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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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友好. 小弟最近因為停紅燈時超出停車線,被靠檢舉別人吃飯的廢咖檢舉(拍照). (該檢舉達人應該是用行車紀錄器). 照片中有5,6個人,我想他們最近跟我一樣都收到罰單了. 雖然法律上規定是違規的,但在我被檢舉的路口是科學園區的必經之路. 早上往園區的的車輛如此多,但該道路路口很窄,停紅燈時若不超出紅
(還有108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lison26013 (Allison)時間4年前 (2020/02/21 17: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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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因為在ptt與人發生糾紛被告妨害名譽. 經由鄉民律師神人(大感謝)提醒,可寫陳辯書請求檢察官在未來的不起訴書或起訴書等公文不載明我的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等。. 今天與檢查事務官提出請求、但一秒被書記官駁回。表示我們不是被害人,而是被告,不可以請求這個(?). 想請問,這個真的無解嗎?. 對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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