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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利用他人合法行為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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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下是自己亂說的,可能會大大不正確. 為何要有 共犯 這個名稱?. 因為他(共犯)的行為未必(不足造成)會有結果的發生,. 所以法律要把這些實行構成要件外行為(無直接或相當因果)的人,當成犯人處罰而發明。. 若上面這句話你可以接受!那共犯就有了對造組: 正犯。. 如果你依法條解釋,那就共犯是沒有對
(還有79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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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深切地反省了五分鐘,在想幹嘛推文口氣要這麼兇. 所以特發此文聊表歉意,順便賺批幣。目標1000P,GO!. 對了,小弟手邊的書不多,只有撲馬、洗澡雄、車神書和黑白書,專長更不在刑法. 有錯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 原PO的問題沒有點得很明,我就散彈槍打鳥一下吧. 另本篇盡量以通說見解而言。(雖然
(還有172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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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林山田老師的書上在介紹"間接正犯"的類型時. 有其中一個類型是利用他人合法行為達成犯罪的間接正犯:. 『A為了不法取得B的財物,乃以偽造的證據提起訴訟,. 使法院做成錯誤的判決,而將B的財物判決歸A所有。』. 想請問各位的是,A到底是犯了什麼罪的間接正犯??. 個人認為正解應該是該當詐欺取財罪的"
(還有75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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