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犯意變更的認定標準

看板LAW作者 (From Swarm)時間1年前 (2024/07/03 19:18), 編輯推噓2(2013)
留言15則, 3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各位法律神人與大大好,想請教關於犯意變更的認定問題。 以最高99年台上702判決為例,法官認為是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或進行中, 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本的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而只論一罪。 而且犯意的認定,若是昇高則從新犯意;若降低則從舊犯意。 其他也有見解認為犯意變更的條件必須是相同法益,比如改偷為搶;改傷為殺。 也無論是昇高或降低,都以新犯意為認定標準。 但無論是何見解,我覺得都沒有跟『另行起意』區分的非常清楚。 比如案例在性侵過程中惱羞成怒而殺人的分析當中,大部分說是另行起意, 可是就算我強烈支持是數罪併罰,也還是懷疑,為什麼不是犯意變更? 難道不是同一被害客體嗎? 這些判斷標準到底什麼時候要怎麼看? 請大大解惑~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25.2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0005493.A.53F.html

07/03 20:06, 1年前 , 1F
最大差別不就是法益不同嗎?
07/03 20:06, 1F

07/03 20:07, 1年前 , 2F
而且強姦殺人為什麼會是數罪併罰?
07/03 20:07, 2F

07/03 21:30, 1年前 , 3F
拍謝沒說案情,案例是殺人未遂不成立結合犯
07/03 21:30, 3F

07/03 21:33, 1年前 , 4F
用法益不同來區分,還是有點邏輯顛倒的問題 lol
07/03 21:33, 4F

07/04 06:21, 1年前 , 5F
你的問題一樓已經回答。刑法重的是法益不是客體,除了像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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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6:21, 1年前 , 6F
只能一次以外,強制性交、詐欺取財,都是以被侵害次數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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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6:21, 1年前 , 7F
犯罪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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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6:22, 1年前 , 8F
不存在你所述「同一被害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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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6:23, 1年前 , 9F
偷變搶,本質上都是對財產法益侵害,手段強度對應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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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6:23, 1年前 , 10F
構成要件、刑度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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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7:03, 1年前 , 11F
結合犯本身就是不同兩個不同故意犯罪為了加重刑度,成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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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7:03, 1年前 , 12F
個新犯罪要件,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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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7:10, 1年前 , 13F
再來就是最高法院就結合犯中,強制性交以外即財產犯罪的結
07/04 07:10, 13F

07/04 07:10, 1年前 , 14F
合犯,只要時空緊密關係就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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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07:12, 1年前 , 15F
但最高法院部分判決認為強制性交的結合犯,要有包括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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