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老公寓共用部分測量成果圖的主要用途欄

看板LAW作者 (red whale)時間1月前 (2024/05/23 13:06),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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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5OtBCjC.jpeg
我是某老公寓(78年建成)的住戶之一 之前有同棟公寓不同層樓的房東告我侵入住居罪 因為我「侵入了他所屬那層所有住戶的公寓走廊,並且拍照檢舉他擺放雜物」 雖然該層整層樓的住宅單位(住戶)全由原告(房東)所有 但我為了證明我進入的部分只是該層樓的公共走道,而沒有進入任何他的專有部分 所以我去地政事務所申請了該公寓走道的建物測量成果圖 然而成果圖上對於公寓走道的主要用途並不是寫「共用部分」 而是寫「屋頂突出物 防空避難室 水箱 樓梯」 請問成果圖寫這樣,檢察官或法官會認定這部分是「共用部分」而非「專有部分」嗎 還有我要證明我走的地方只有該層走道而已,是否也要註明我走的路徑? 我走的路徑是像這樣: https://i.imgur.com/Ctlnqdf.jpeg
(紅色路線是我走的走廊區域、藍色圈起來的是樓梯間、綠色是該層樓房東在樓梯間與走 廊之間設置的鐵門門禁位置、黃色區域是該房東所有的住宅區域) 但該房東好像認為整層住戶都是他所有的,所以該層走道也是他所有的,而在該層走道與 樓梯間設置鐵門門禁 另外,我的父親是我現在住的這戶住宅的區分所有權人 權狀上面有寫共有部分的建號 而該建號正屬於各層樓的該走廊 我們的權利範圍是共有部分的一萬分之十二 請問我可以出庭時主張該走廊不是該房東的,甚至出庭後可以檢舉他私設的鐵門門禁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26.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16440790.A.334.html

05/23 14:50, 1月前 , 1F
起訴再上來問啦啊
05/23 14:50,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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