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申請
各位前輩們好,
之前家裡提告的刑附民案件有新進展,
所以想來請教一下。
刑事部分因對方不服簡易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日前我方也收到二審準備程序的傳票了,
傳票上是告知我們原告訴人這一方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去準備庭旁聽。
至於民事部分,
法院有再開一次強制調解,
但我方因對方上訴,所以就跟法院告知無意願調解,
目前民事也已分配到簡易庭的法官手上。
查了一下庭期表,
推測民事簡易庭應該會在刑事二審期間開庭。
上網搜尋得知在刑事二審未定讞前,民事也不能下判決,
所以我方可以依民訴183請承辦法官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如果要依民訴183請承辦法官暫時停止民事訴訟程序的話,
是要電話告知書記官還是遞狀?
遞狀的話是用民事陳報狀或是其他類型的狀書?
內容是簡要寫說因為對方提起上訴,
所以希望法官依民訴183暫時停止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了嗎?
另外是否需要附上刑事二審準備程序的傳票或是其他附件?
因為網路上查不太到相關的教學,
先謝謝各位前輩們的熱心解答。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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