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sa (小忍)》之銘言:
: 今天收到地政的文件
: 說家族長輩過世後有遺產,是土地(完全不知道往上到哪一代)
: 我不知道為何我會有繼承權,我爺爺奶奶比我爸早過世,不會有代位繼承問題
: 我媽媽現在還活著,所以也不會有代位繼承的問題
: 打電話詢問地政,她說是有人申請繼承登記,查了繼承系統
: 於是接受他的申請,把所有在繼承系統的人都發了通知
: 問題是我從沒有得到政府任何機構說我有獲得來自誰的繼承權
: 目前土地直接變成公同共有
: 我想申請更正,取消這份莫名其妙的繼承
: 我不想拿到一個莫名其妙沒法使用的土地,還要負擔稅金
: 萬一這位長輩過世前,留下很多負債,我還要扛債
: 請問,我應該如何查詢跟向政府單位提出更正?
今天到地政詢問,我把大概知道的訊息寫一下
看看有沒有人知道後續怎樣處理比較好
A(這是外曾祖父)日據時代過世,死亡的時候有配偶、三個女兒,其中一個是我奶奶,
奶奶活到民國82年,奶奶跟姨婆這代稱為B,外曾祖父過世,我父親還沒出生
直到民國26年我父親才出世,我父親活到民國95年,我父親這十餘人代稱為C,
我這代稱為D
根據地政的說法,申請人附的繼承系統表,我是我外曾祖父的直系卑親屬
他死後,我就是繼承人之一,所以其他繼承人去申請,我被強迫得到一筆土地
收到通知時,已經是登記完成了
在我認知當中,民法1138、1139條合在一起看
A死了,繼承權在B,B死後,C才得到繼承權,C死後D才得到繼承權
但是照地政說法A死了。直系卑親屬都是繼承人
我的繼承權如果來自於外曾祖父,那麼很明顯跟民法1139條有違背
因為我姨婆、奶奶都活著,我父親跟我都還沒生
如果以繼承系統ABCD的順序,我在我父親死亡後已經辦理拋棄繼承
法院已經准予備查,如果我明知我不應該有繼承權,我卻不告訴地政
我這個時候可能侵害他人繼承權
我請地政檢查是否有誤,一筆土地出現不應該登記的人,理所當然應該更正
洪姓課長說,開會再問問,詢問張專員何時有結果,回復盡快
我有交付拋棄繼承聲請書正本給地政影印
洪課長說,我拋棄的是我對父親的繼承權,而不是拋棄對外曾祖父的繼承權
我不知道他的法律引用是否正確
如果開會結果維持原樣,請問,我該如何提出異議以達到自保
公同共有的狀態,稅金跟責任都必須由所有繼承登記的人一起負擔
不是分擔一部份喔,假設有地價稅10萬,每一個人的責任 是十萬,看誰去繳這樣
一共3X多個人會收到繳費單
在我上一篇留言的人,在此先行謝過,意見都很寶貴,我會好好參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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