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自願離職申請書
本人於今年4月以郵件方式申請離職預計於5月底離開目前公司
收到公司寄送自願離職申請書以及保密協議書,關於內容條款想請版上解惑
內容以及問題如下:
離職人員應嚴守甲方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個資使用」,其約定如下
:
一、 乙方離職後不得洩漏或使第三人知悉有關甲方之物品、文件、資料、資訊、構想、
概念,行銷技巧、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估價程序、財務資料、客戶資料、供應商、經銷商等資料
。無論一切書面、磁性、光學或任何儲存媒體所呈現之有形或無形資訊或文件均屬之。不論其是
否以書面為之、是否已完成,亦不問是否可申請、登記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例如:
(一)生產、行銷、採購、定價、估價、財務之技巧、資料或通訊,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
之名單及其需求,產品設計以及所有相關之文件,甲方受僱人、顧客、供應商、經銷商之資料,
以及其他與甲方營業活動及方式有關之資料。
(二)發現、概念及構想,例如研究及發展計劃之特色及結果、程序、公式、發明以及與
甲方服務客戶有關之設備或知識、技術、專門技術、設計、構圖及說明書。
(三)其他有關甲方之營業或其他活動之事物或資料,且非一般從事類似事業或活動之人
所知悉者。由於接觸或知悉上述各項資料或資訊,因而衍生之一切構想。
(四)其他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
乙方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針對甲方員工進行挖角誘離。
五、 甲方對離職員工,已盡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保險法
及民法責任,乙方不得再為任何請求。
問題如下:
1.上述涉及保密條款在另一份保密協議中皆有提及且保密協議有提及解除保密條件而自願
離職書都沒提及,是否需要重複簽屬?
2.何謂誘離,此誘為誘因還是誘使,如果同事因為我離職而起了離職的念頭是否算誘離?
3.有提及公司已盡各種義務,但公司尚未提供離職證明,服務證明書,健保轉出單等文件
是否公司已盡義務?以及是否離職後就與公司無關?
4.之前從其他公司離職並未看過如此複雜之自願離職單,從內容看反而像是資遣後簽署的
文件,此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感謝版上各位大大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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