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詐欺加害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看板LAW作者 (CoffeeCatLover)時間1年前 (2023/01/28 21:48), 1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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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一般在討論到受詐欺而為之法律行為時,似乎都較重受害者保護,鮮有討論 有關加害人的部分。因為民總跟債總實在讀的不是很通,因此想請大家指教 設甲遭乙詐欺,因而同意出賣A物。乙先給付價金予甲,甲後得知遭詐欺。 (1)此時甲於除斥期間經過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買賣契約即無由成立。此時乙得向 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價金。 (2)甲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前,得請求乙廢止其因侵權行為而取得之 債權。乙於廢止該債權後,得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價金(?)。 (3)若甲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經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又罹於時效消滅,仍得依民 法198條拒絕履行債務。但此時乙之給付,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故乙不得依不當得利之 規定請求甲返還價金(?)。 在(1),也就是被害人直接撤銷意思表示的情況,一般似乎不認為加害人之給付構成因 不法原因所為給付,所以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害人返還。 在(2),理論上應該同(1)?我有點搞不懂,此時請求依民法213條第一項回復原狀而 廢止債權,所謂「廢止」,其效力應該是較接近債務免除還是解除契約?如果是前者,似 乎加害人就無法請求返還價金;如果是後者,加害人似乎可以請求返還價金。 在(3)的情形,理論上債之關係仍然存在,僅被害人得拒絕履行而已,那這種情況,加害 人是否亦不能請求返還價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0.194.2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4913684.A.84B.html ※ 編輯: CoffeeCatHig (27.240.194.217 臺灣), 01/28/2023 21:49:10

01/29 00:43, 1年前 , 1F
88台上2507
01/29 00:43, 1F
感謝指點 ※ 編輯: CoffeeCatHig (27.240.194.217 臺灣), 01/29/2023 1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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