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JustSad禁止發言三十天

看板LAW作者 (天邊散雲 專業飄)時間1年前 (2023/01/11 22:3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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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Zl0E_sY □ [問題] 有房子的產權,是否就可以請鎖匠開門進入

01/10 21:49,
妳以為這裡是在宮廟搏不到杯,一直換個方式就能擲聖杯?
01/10 21:49
前次處分紀錄 文章代碼(AID): #1Y2RLN9N 三、判決理由   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依個別問題可拓及實務見解與做法,但對於個人  行為,如未違反法律規範而僅係有可議之處,不宜作為回覆或推文之主要  內容,亦期望於不影響文意之範圍內能避免使用。   又就本看板使用者風氣,此前已曾數度於板面提醒,回覆內容應盡量以  法律上建議為主,避免檢討當事人,以及避免僅針對特定對象而無法律面  回應。單純針對特定對象之推文,如因當事人感受不佳,激起對抗情緒, 即有可能被認定構成挑釁。唯如含括法學上不同見解或實務上不同處理方 式,尚非不能認為屬於多元意見之表達,而基於表現自由之擴張保護予減 責或免責。 基於當事人來信檢舉,已足可見其主觀感受上受到攻擊,復未查有前開 減免責任之適用,依板規處禁止發言三十日,自公告發出起即時執行。 -- 如對本處分有任何不滿,請私信本人提起申訴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99.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73447971.A.D77.html

01/12 12:56, 1年前 , 1F
溫馨(^^)
01/12 12:56, 1F
文章代碼(AID): #1ZlieZr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