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判例制度取消後
判例制度取消後,理想上,各審級各庭個別法官得各自本於專業和良心
自為判決而不受拘束。但實務上下級審的意見到上級審可能被打槍。所
以根據理性推斷,下級審個別法官應該還是會盡量依循自己上級審的先
前判決意見來審判。例如臺高本院和各分院之判決見解,會對其轄區地
方法院的判決有顯著影響。
乍看下似乎和英美法的判決先例一致,但是英美法並不是每件判決都
會自動形成判決先例。曾看到有些判決書寫明本裁判不作判決先例。
那麼就英美法的規定言,法院決定本判決是否成為判決先例的標準為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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