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男方刻意隱瞞愛滋等性病請益
問題一:
男方出示醫檢所偽造報告
導致女方信任男方沒有愛滋等性病
請問這樣刑事案件上面有哪些權益可以主張?
ps:女方已經感染性病-梅
以及目前影響到身心,有看身心科
以及是否該請律師
還是日後民事再請律師?
若費用僅能夠取其一
應該在刑事還是民事花這筆律師費用呢?
問題二:
如果刑事附帶民事,因為梅毒是去年11月中旬確診
若附帶民事但刑事尚未判決
是否會民事超過兩年的請求權而失效?
問題三:
請問北北基目前有推薦這方面的律師嗎? 再煩請私訊
(案件會送到基隆地檢,因此會需要跑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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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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