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看板LAW作者 (oooooo4o)時間2年前 (2022/03/28 12:38),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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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其中寫到 「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第16 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 契約之內容。」 第56-1條規定如果違反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事項,會請他限期改正。 想問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簽訂的定型化契約內容,如果有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 記載事項的條款,適用哪種方式呢? 1. 消費者可以針對違規的條款直接認定無效,無效的條款視為未記載,並依照主管機關 公告的條款履行契約。 2. 待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再履行改正後的契約。 3. 其他請各位大大幫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8.150.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8442302.A.D67.html

03/29 01:35, 2年前 , 1F
我覺得是1,不過保險起見,請主管機關令其補正
03/29 01:35, 1F

03/29 12:00, 2年前 , 2F
謝謝一樓。不知道有什麼案例可參考嗎?
03/29 12:00, 2F

03/29 18:11, 2年前 , 3F
1,案例自行搜尋判決系統就很多了
03/29 18:11, 3F

03/30 15:56, 2年前 , 4F
牴觸就是無效
03/30 15:56,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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