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事訴訟強制調解問題

看板LAW作者 (IF)時間2年前 (2022/02/07 14:50),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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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各位大神好, 敝人岳母為房東,近期因房客未繳納4個月的租金且無法聯繫, 已於12月中旬到民事法院遞損害賠償及遷讓房屋訴狀, 遞訴狀後於1月24日已進行第一次調解, 第一次調解想當然爾對方沒有到場, 所以我們就請調解委員會在卷宗蓋上「......逕行訴訟...(忘記實際內容了, 大略是我們不走調解了,請直接走訴訟程序云云)」的章後簽名, 想說再來應該就是正式開庭的通知。 未料在第一次調解完隔週又收到一次調解通知(通知書日期壓1月25日 ,調解日期排在3月11日),與第一次調解通知不同的地方是,第一次調解通知備 註欄有載明未到場處罰鍰,第二次備註欄是空白的。 後來作功課才知道我們這種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強制調解案件, 但是再怎麼查資料都沒有查到強制調解終結的要件, 只查到如果是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要3次調解失敗才會開立。 這邊想請問版上大神: 1.強制調解是否有終結的要件?不然調解一直開下去,導致整體案件時程延宕。 2.第二次調解沒有詳載未到場的法律效果,原告是不是不用去啊?不去會發生什麼事? 以上2個問題,感謝各位大神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9.165.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4216642.A.0EA.html

02/07 18:38, 2年前 , 1F
具狀引民訴406條1項1款說不要調了
02/07 18:3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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