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停止條件成就時是否溯及
讀到一個地方看不太懂@@
甲乙間簽訂一委任契約
約定甲委任乙,委任期間為2年,自110年10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每個月報酬2萬
並於委任契約中明確約定,乙於取得A資格後,委任契約始正式生效
惟乙卻於111年1月1日始取得A資格
並向甲主張委任契約已生效
自得溯及請求110年10至12月之報酬
是否有理由?
查過民法第99條的立法理由
溯及與否應該要看當事人有無特約
但契約約定委任期間自110年10月1日是否就算是「特約溯及」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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