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前夫追討扶養費
民國97年協議離婚,協議書上只有寫男方養育監護,還有註明女方放棄探視權(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人員有提醒這無效,我告知行政人員男方一定要寫),98還是99年前夫請小孩打電話來,叫我不要去看他們,問小孩是不是回去會被罵或被打,就被掛電話,不想害他們,就沒再聯絡,105年小孩透過FB找到我妹,再找到我,偷偷聯絡,到106年前夫知道後要求我給孩子錢(學費跟孩子相關費用按比例給),就一直給到目前,上星期五收到法院通知書,前夫提告,給付扶養費等,目前小孩一個19歲(被照顧有憂鬱症),一個17歲,請問各位大大我要注意的事項有那些?謝謝(之前不是我不付,他不給看孩子,我們
完全沒聯絡,因為他的前女友才會互加lime,加line後馬上就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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