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電信費欠款簡易庭 辯論相關問題

看板LAW作者 (絕望)時間2年前 (2021/09/13 05:15), 編輯推噓9(9065)
留言74則, 9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大家 有人有相關經驗嗎 本人因為9年前的電信欠費 即將開簡易庭 如果在辯論庭中 我主張時效抗辯 電信費用請求權 罹於時效 拒絕清償 那資產公司和法官 大概會說些什麼 我該如何辯論 才能不用繳電信費和違約金 因為真的不少錢 還有最後的判決大慨會是什麼 ? 真的麻煩大家了 因為我真的很擔心 拜託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04.130.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1481304.A.EAD.html

09/13 07:50, 2年前 , 1F
沒頭沒尾的案情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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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8:47, 2年前 , 2F
沒有意義的抗辯,並不會有任何影響,照樣要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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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8:48, 2年前 , 3F
除非你工作都沒有扣繳憑單,名下沒有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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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8:49, 2年前 , 4F
能躲初一躲不過十五,有執行能力的外催公司會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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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8:51, 2年前 , 5F
很擔心你該做的是籌款還錢,不是狡辯耍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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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09:51, 2年前 , 6F
你也只能用時效抗辯了,實務上有些認為電信費時效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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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年就是了,其他你就給法官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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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0:37, 2年前 , 8F
發問網友請先查一下回答人的紀錄,不要一股腦相信「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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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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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2:01, 2年前 , 10F
時效抗辯就可以,通常會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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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6:51, 2年前 , 11F
但若是資產公司已經取得債證且有定期換發就可能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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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7:21, 2年前 , 12F
樓上那就不會上法庭了啊,幹嘛不直接強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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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23, 2年前 , 13F
原因可能性很多,如果這樣就能逃,大家何必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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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24, 2年前 , 14F
如果我是承辦人員,你們擺爛又想賴,能執行我一定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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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26, 2年前 , 15F
有些外催公司因為「買斷轉移」確認債權、有些是變相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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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27, 2年前 , 16F
簡單說,以前的電信費卡債遊戲規則與原因凌亂,玩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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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29, 2年前 , 17F
有可能虛灌非常多數字,也有一折(現不可能)無息分期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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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31, 2年前 , 18F
類似用這種時效抗辯脫罪心態,外催公司用簡易庭確認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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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33, 2年前 , 19F
在我的認知,本金只有當初原始撥打費用~其他都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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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33, 2年前 , 20F
我不確定是利用消費者的無知?還是債務人心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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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36, 2年前 , 21F
有一位向我求助網友,有教他怎麼抗辯,本金還是5萬沒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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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39, 2年前 , 22F
(他宣稱欠費是早期情侶借名登記、話費不是他打大約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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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41, 2年前 , 23F
不知為何他沒照沙盤推演回應、而且本金5萬也能接受不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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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42, 2年前 , 24F
講白一點,事情不像憨人想的那麼簡單~必另有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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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18:55, 2年前 , 25F
看到樓上J剛解禁就長篇大論,真的搖頭搖到脖子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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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0:13, 2年前 , 26F
看到某J的推文 真是無言 若真有執行名義 直接聲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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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0:13, 2年前 , 27F
制執行即可 何須至簡易庭進行訴訟 更何況本件係民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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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0:13, 2年前 , 28F
件 何來“脫罪”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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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0:16, 2年前 , 29F
直接斷言時效抗辯為沒有意義的抗辯 根本就不符我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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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0:16, 2年前 , 30F
之規定 到底是那來的自信敢這樣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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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3:43, 2年前 , 31F
我兩個月前一件案件類似就時效抗辯,原告之訴駁回。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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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案件就是兩年時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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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0:56, 2年前 , 33F
如所述屬實,請不用擔心,6年多前的債務人都成功了,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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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你是9年前之電信債務!勇敢抗辯已罹於二年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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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給付吧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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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民總老師認為依據應是民法第127條第3款「三、以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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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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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實務多認是同條第8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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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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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所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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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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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該條所稱『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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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文上雖無明確定義,惟該條所定之請求權,在立法上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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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目的,故是否為『商品』,應自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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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是否屬『日常頻繁之交易,且有促從速確定必要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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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觀察。至於最高法院7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雖認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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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商品係指動產而言,惟查前開決議主要在表明商品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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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及具有不動產性質之船舶,要非即當然排除其他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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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性商品,且查民法於民國18年頒布時,並無『服務』之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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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而立法解釋本應順應社會變遷並應立法目的而為適度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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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自無將本條之商品限定為動產之必要。而所謂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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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提供有線、無線之電信網路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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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而向使用者收取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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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參以現今社會無線通信業務蓬勃發展,幾無不人手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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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0:56, 2年前 , 55F
行動電話,使用至為頻繁,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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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0:56, 2年前 , 56F
要性,應認『電信服務』亦為本條所稱之『商品』,電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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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0:56, 2年前 , 57F
用請求權亦有本條短期時效之適用。查,依被上訴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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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於102年10月31日自遠傳電信受讓上訴人積欠至1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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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止之電信費債權,則被上訴人自受讓債權之日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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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訴人請求給付,是其上開電信費債權應早於1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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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0:56, 2年前 , 61F
31日止即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被上訴人受讓債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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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0:56, 2年前 , 62F
遲至107年10月3日始發函上訴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於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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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0:56, 2年前 , 63F
年3月11日聲請支付命令請求上訴人給付電信費,期間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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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0:56, 2年前 , 64F
逾二年,是上訴人抗辯本件電信費之請求權已罹於二年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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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0:56, 2年前 , 65F
時效,為有理由,上訴人自得拒絕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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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3:25, 2年前 , 66F
補充一下~有修法過,講白一點最主要的爭議就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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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3:27, 2年前 , 67F
講兩萬話費要付六萬元哪一種算法都不可思議~但以前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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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3:32, 2年前 , 68F
其次是以前有判例可循,現在取消判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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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3:33, 2年前 , 69F
講白一點:原po不管我們說什麼怎看,該主張該爭取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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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3:36, 2年前 , 70F
但別抱太大希望,也不需擔心跟對方關係搞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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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23:37, 2年前 , 71F
電信欠費除了違約金折扣空間本就很小~高興不高興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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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0:28, 2年前 , 72F
我不得不說 實在看不懂某J在寫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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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6:40, 2年前 , 73F
搖頭再搖一直搖,J先生的特殊見解加獨特筆法又讓我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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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6:40, 2年前 , 74F
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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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XFctOwj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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