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ultratime警告一次

看板LAW作者 (天邊散雲 專業飄)時間2年前 (2021/09/11 00:02), 2年前編輯推噓17(18156)
留言75則, 7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XDmcMlG 說反話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09/07 20:54,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09/07 20:54

09/07 20:54,
之辭句。 法官可以引述這一句話吧
09/07 20:54

09/07 20:54,
雖然他是民法,但在別的法律遇到問題時引用其他法律
09/07 20:54

09/07 20:55,
的解釋是常有的事
09/07 20:55

09/08 07:12,
刑法本身不能引用其他法律,但是判斷要件就難說了
09/08 07:12

09/08 07:14,
因為刑法本來就沒將"公然侮辱"定義很清楚
09/08 07:14

09/08 07:14,
既然沒定義清楚,引用其他法律本來就很正常
09/08 07:14

09/08 07:24,
更何況詞彙本來就會與時俱進,有人罵別人是"馬英九"
09/08 07:24

09/08 07:24,
結果被告的有看過嗎?
09/08 07:24

09/08 07:25,
不然如果我說某人是"高級人種" 這種你覺得無貶意?
09/08 07:25

09/09 06:01,
文字的意義本來就會隨時代而有不同的意義解釋
09/09 06:01

09/09 06:02,
像是 天龍人,從表面上看起來有任何侮縟之意嗎?
09/09 06:02

09/09 06:03,
但現在的解釋,卻是指他人驕傲自大
09/09 06:03

09/09 06:08,
刑法僅寫侮辱,但並未提及何種詞彙才叫侮辱
09/09 06:08

09/09 06:11,
因此對於詞彙解釋,有些法官會引據字典上的意思
09/09 06:11

09/09 06:12,
但也有些人認為必須探究本意,而並非表面上的意思
09/09 06:12

09/09 17:54,
那從另一個方面來切入好了,公然侮辱可以切成兩塊
09/09 17:54

09/09 17:54,
一個是侮辱的對象,一個是侮辱所用的言詞
09/09 17:54

09/09 17:55,
目前依實務經驗,公然侮辱的對象,不需要指名道姓
09/09 17:55

09/09 17:55,
對象是誰,只需要讓大家知道你在講誰就好
09/09 17:55

09/09 17:56,
那為何侮辱的言詞,就一定要表面上就是辱罵才行?
09/09 17:56

09/09 17:57,
許多文字表面非辱罵,但卻是辱罵的意思
09/09 17:57

09/09 17:57,
照這樣說,法律也沒規定公然侮辱對於名字必須一致
09/09 17:57

09/09 17:58,
但目前通說是只要能客觀看出在罵誰即可
09/09 17:58

09/09 17:58,
這絕對是有討論的空間,即使目前沒有案例,也難保未來
09/09 17:58

09/09 17:58,
不會出現這樣的案例
09/09 17:58
三、判決理由 Can you read what you are talking first?  按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與當前法令、學理不符的說法,應提出完整論述。 自本人就任本板板主後,已多次於板面重申相關裁量基準。此亦為本人特意去 函請被處分人就其所述內容再予論述之主因,合先敘明。  然而,被處分人所述多處與當前法令、學理相悖,面對反詰又未能以論述正 面回應,而是利用滑坡、轉移論點等方式,甚至出現如上引最後三行推文般自 相矛盾的內容,已非正常討論內容所常見。本人仍再次強調,如欲採用與現行 通說或實務不同之之說法或見解,應有完整自洽之論述,或有符合所論述之實 例為佐證。  綜上,處被處分人警告一次。被處分人宜詳讀罪刑法定原則,以免嗣後因類 似謬誤言論再次受罰。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26.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1289779.A.D3E.html ※ 編輯: samallan (36.239.226.41 臺灣), 09/11/2021 00:03:58

09/11 00:09, 2年前 , 1F
推板主用心
09/11 00:09, 1F

09/11 00:43, 2年前 , 2F
板主辛苦了。希望ultratimes板友日後回答發文者問題時,
09/11 00:43, 2F

09/11 00:43, 2年前 , 3F
至少讓發文者知道:看到的內容究竟是現行實務、學說見解
09/11 00:43, 3F

09/11 00:43, 2年前 , 4F
還是個人意見。
09/11 00:43, 4F

09/11 01:01, 2年前 , 5F
對於je大的上開希望 小弟以為似無期待可能性
09/11 01:01, 5F

09/11 06:29, 2年前 , 6F
09/11 06:29, 6F

09/11 10:02, 2年前 , 7F
他的意思我可以理解 雖然引用探求當事人真意有點不適當
09/11 10:02, 7F

09/11 10:03, 2年前 , 8F
我個人理解大概是 在客觀上有無構成公然侮辱時 是要依一般
09/11 10:03, 8F

09/11 10:04, 2年前 , 9F
經驗論理法則跟當時的社會公念 罵與被罵的人之間發生的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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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6 則推文
09/11 20:49, 2年前 , 36F
客觀歸客觀 主觀歸主觀 兩者不可混在一起
09/11 20:49, 36F

09/11 20:55, 2年前 , 37F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916 號刑事判決 裡面講的
09/11 20:55, 37F

09/11 20:56, 2年前 , 38F
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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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0:57, 2年前 , 39F
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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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0:57, 2年前 , 40F
、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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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0:57, 2年前 , 41F
詞彙脈絡跟探求客觀含意 講的就是包括一般人客觀上認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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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0:58, 2年前 , 42F
文字真意(一般人均會認為對方主觀想表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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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0:58, 2年前 , 43F
至於他本人主張別人理解錯誤 他沒有這個想法 才是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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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0:59, 2年前 , 44F
我覺得我解釋夠了 反正我並不在意不能賺錢的辯論
09/11 20:59, 44F

09/11 21:02, 2年前 , 45F
順便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判決意旨參照
09/11 21:02, 45F

09/11 21:16, 2年前 , 46F
尊重您的看法 話說我也沒打算辯論啊 呵
09/11 21:16, 46F

09/11 21:17, 2年前 , 47F
構成要件確實如你所說 這點我也認同 謝謝指教
09/11 21:17, 47F

09/11 21:38, 2年前 , 48F
我只是想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和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須分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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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1:38, 2年前 , 49F
斷 看以認定是否該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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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1:45, 2年前 , 50F
這是確實 所以我說他講的民法真意 與這邊的真意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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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1:45, 2年前 , 51F
只能說可以理解 所以我補充說明 並不是認同他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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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1:53, 2年前 , 52F
簡言之 一個人講了沒人懂得反話 那客觀上就不構成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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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1:54, 2年前 , 53F
一個人講了大家都懂得反話(客觀下的真意) 那就構成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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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1:56, 2年前 , 54F
至於行為人講出大家認為的客觀反話時 主觀是否故意?是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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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1:56, 2年前 , 55F
個層次 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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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2:02, 2年前 , 56F
但在建構客觀真意的時候 確實會揉入一定客觀化的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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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2:05, 2年前 , 57F
所以原po講的美醜問題 沒有標準 但殘疾就有 美說醜無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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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2:05, 2年前 , 58F
準客觀化為反話 但殘疾就可以客觀化為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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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2:06, 2年前 , 59F
所以不是甚麼反話都不會構成 正面判讀一般人認知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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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2:07, 2年前 , 60F
才是侮辱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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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61F
u板友提及民法第98條的「探求當事人真意」(用於解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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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62F
思表示)與板友這裡所列刑事裁判諭示之「探究言詞之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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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63F
涵義」(是否該當侮辱要件),二者在講完全不同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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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64F
尤其最高法院特別明指:「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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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65F
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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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66F
之『文義』為據」,這也是我一直在闡述的,不要在審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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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67F
觀構成要件階層時,摻入行為人主觀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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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68F
BTW,其實你去看原文章下他的推文,除了刑法比附援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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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69F
法的問題外,還有很多其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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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70F
出於擔心發文者信以為真,才推文幫忙澄清。但是澄清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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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71F
,他又會拉B救援,澄清完B他又跳C…,整個很累很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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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23:34, 2年前 , 7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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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9:20, 2年前 , 73F
少桶一個亂源q135q135
09/12 09:20, 73F

09/12 16:28, 2年前 , 74F
把亂源都桶光你要版主沒事做嗎
09/12 16:28, 74F

09/12 22:05, 2年前 , 75F
為了讓版主有事做,我打算繼續當亂源之一(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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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XEu6pq-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