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和解一年後收到對方保險公司民事起訴
去年四月和先生在騎車去山上的途中被從小道出來的轎車撞到,當時我和先生飛了出去,
先生擦傷,而我是腳掌外趾粉碎性骨折、韌帶斷裂。
後來有和警局申請了車禍分析研判表,雙方都有肇責,我們是行經閃光黃燈交岔路口未減
速慢行,對方是行經閃光紅燈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由於對方是台北下來台中時發生車禍,所以後來調解他們都是委任車子保險公司來和我們
協調,當時雙方都希望事情可以一次解決,所以談妥後就直接和解,對方理賠了我們約17萬
今天我們收到了一封對方保險公司寄來的民事起訴狀,聲明如下:
一、被告(我先生)應付原告(對方車險公司)197759元整,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請求原因事實:
一、原告承保人遭被告駕駛車輛因行經閃光黃燈號誌,未減速慢行,致碰撞承保車輛並使
該車受損,本事故業經XXX警員處理在案,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卷,以明原委。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本事故中被告既因過失致原告所
承保之車輛受潠,依法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原告承保車輛送廠修復後合理必要修理費用(依發票)計197,759元整,原告已依保險
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取的代位求償權。
大概內容如上。
當時因為我先生的車子沒有保第三責任險,所以我們在調解時有問清楚對方理賠金額是否
已包含肇事責任金,但對方說車主會自行承擔車損,所以我們調解的17萬是我們的醫療理
賠,財損則是各自承擔。
今天收到了對方車險的民事訴訟狀,也不知道是不是就是要賠錢了,想請益一下這樣的狀
況是否要先做什麼功課或是準備什麼相關資料呢?
第一次在法律版發文,如果有不清楚或是有錯的地方還請多包涵。
抱歉稍早PTT吃字,已有重新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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