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就業保險法第17條 該如何計算?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 (Pregnancy)時間4年前 (2021/09/02 21: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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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li.gov.tw/0102481.html 21.有關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28820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 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 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 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故若您兼職工作的每月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仍得請領失業給付,惟依同法第31條之規定 ,須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此情況。 請問,這兩個法條中的算法,我不太懂,需要釋疑... 小弟目前狀況是,預期會拿到非自願離職書 然後依照前六個月平均勞保投保金額 (34800*3+38200*3)/2=36500 這樣是 36500*0.6=21900 但預計也同時將會有一個每月固定20000的打工收入,這個收入的雇主會投保... 所以,衍伸兩個問題: 第一點,上面寫到的"失業期間的月投保薪資",是指哪一個數字為基準呢? 我只會計算到,兩個加起來等於41900,接下來就不懂了... 到底該如何計算...... 第二點,這個每月20000的打工收入,在開始請領失業津貼"之前"或"之後", 在就業服務中心那邊會有認證上的差別嗎? 謝謝板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45.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589101.A.6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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