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yyj1021禁言十天

看板LAW作者 (閃雲)時間2年前 (2021/08/29 17:43), 2年前編輯推噓3(300)
留言3則, 3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1
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五項本文 發文者不得擅自修改他人推文,經來信檢舉並查證屬實者處罰之 板規第五條前三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但一年內再     犯者,併罰之。 二、違規事實 (以下僅擷取推文區) 版本: #000000003 時間: 08/29/2021 14:17:49 Sun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7.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163486.A.10C.html

08/29 00:26,
1.不用理會,對他們來說直接發信給你成本比查證低
08/29 00:26

08/29 00:28,
2.令尊過世時,如果你還沒有受孕,你小孩是沒有繼承權
08/29 00:28
謝謝S大! ※ 編輯: yyj1021 (101.12.27.92 臺灣), 08/29/2021 00:51:57

08/29 02:01,
你已經拋棄繼承,就不用理會了
08/29 02:01

08/29 07:23,
你爸去世時,當時孫子要已出生,孫子才有可能會是繼
08/29 07:23

08/29 07:23,
承人(胎兒是例外,但胎兒只享權利,無須拋棄繼承)
08/29 07:23

08/29 07:23,
08/29 07:23
好的瞭解謝謝兩位!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09:37:34

08/29 11:44,
@taipoo 法律大師錢奴的專業呢?
08/29 11:44
※ Last modified: 08/29/2021 11:44:06 ============================================================================== 版本: #000000004 時間: 08/29/2021 15:33:42 Sun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7.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163486.A.10C.html

08/29 00:26,
1.不用理會,對他們來說直接發信給你成本比查證低
08/29 00:26

08/29 00:28,
2.令尊過世時,如果你還沒有受孕,你小孩是沒有繼承權
08/29 00:28
謝謝S大! ※ 編輯: yyj1021 (101.12.27.92 臺灣), 08/29/2021 00:51:57

08/29 02:01,
你已經拋棄繼承,就不用理會了
08/29 02:01

08/29 07:23,
你爸去世時,當時孫子要已出生,孫子才有可能會是繼
08/29 07:23

08/29 07:23,
承人(胎兒是例外,但胎兒只享權利,無須拋棄繼承)
08/29 07:23

08/29 07:23,
08/29 07:23
好的瞭解謝謝兩位!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09:37:34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14:17:48

08/29 15:22,
可以這樣修掉推文
08/29 15:22

08/29 15:22,
@taipoo錢奴教的嗎?
08/29 15:22

08/29 15:25,
檢舉了 給錢奴作壞榜樣
08/29 15:25
※ Last modified: 08/29/2021 15:25:54 ============================================================================== 版本: #000000005 時間: 08/29/2021 15:34:17 Sun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7.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163486.A.10C.html

08/29 00:26,
1.不用理會,對他們來說直接發信給你成本比查證低
08/29 00:26

08/29 00:28,
2.令尊過世時,如果你還沒有受孕,你小孩是沒有繼承權
08/29 00:28
謝謝S大! ※ 編輯: yyj1021 (101.12.27.92 臺灣), 08/29/2021 00:51:57

08/29 02:01,
你已經拋棄繼承,就不用理會了
08/29 02:01

08/29 07:23,
你爸去世時,當時孫子要已出生,孫子才有可能會是繼
08/29 07:23

08/29 07:23,
承人(胎兒是例外,但胎兒只享權利,無須拋棄繼承)
08/29 07:23

08/29 07:23,
08/29 07:23
好的瞭解謝謝兩位!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09:37:34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14:17:48 ※ 編輯: yyj1021 (101.12.20.180 臺灣), 08/29/2021 15:33:41 ※ Deleted by: yyj1021 (101.12.20.180) 08/29/2021 15:34:17 三、判決理由  雖然閣下發文次數不多,但登入次數已有千餘次,換言之至少是註冊滿三年 以上的鄉民,應該要知道發文前先看板規。即令不知板規禁止刪修推文,至遲 在第一次被推文告知時也必須知道有此限制了。如果閣下此時就停止,或許還 有適用輕微初犯警告的餘地,但閣下仍再次刪除他人推文,並且刪除文章,推 定有規避板規處罰的意圖外,也必須將兩次違規行為均予以處罰。  依照板規,第一次違規刪除推文,禁止發言三天;第二次違規刪除推文,禁 止發言七天。兩次合併執行,總計禁止發言十天。自公告發出後開始執行。  如有不服,請私信本人申訴。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21.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230181.A.E6D.html

08/29 17:59, 2年前 , 1F
感謝板主
08/29 17:59, 1F

08/29 18:01, 2年前 , 2F
判決理由寫得好詳細好認真
08/29 18:01, 2F

08/29 20:13, 2年前 , 3F
板主判的很輕
08/29 20:13, 3F
文章代碼(AID): #1XArQbvj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