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因果歷程錯誤 結果延後發生

看板LAW作者 (皮卡皮卡)時間2年前 (2021/06/07 00:01), 編輯推噓6(6014)
留言20則, 5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1
題目 甲為公司董事A之祕書,並經A授權得以A之名義簽核公司文件。某日兩 人因言語糾紛產生 衝突,甲隨手拿起桌上之煙灰缸敲擊A之頭部,A應聲 倒地。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急 忙將A推出窗外,製造A跳樓自殺的假 象。為製造不在場證明,甲又以A之名義簽核數項公 文,假裝A於甲離開 前仍然生存。事後警方發現,A於落地前仍然未死,真正死因是因為 死於 落下之衝擊。試問甲成立何罪。(109普考 法廉) 我知道這題的前半部要檢討因果歷程錯誤 但是題目中的「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 "不慎"是不是代表甲在第一行為沒有殺人故意 但這樣要怎麼解呢?還是不要糾結在那兩個字? 感謝大家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27.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22995291.A.142.html

06/07 00:26, 2年前 , 1F
我認為這個「不慎」應該不是指他前行為當下無殺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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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而是表示其後行為已非原始之殺人計畫內,已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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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為人預期之範圍!拙見認為前行為應該仍評價為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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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0:26, 2年前 , 4F
人未遂,而後行為應評價為過失致死!有錯誤再麻煩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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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0:26, 2年前 , 5F
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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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1:24, 2年前 , 6F
先追究偽造文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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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1:32, 2年前 , 7F
這個不慎如果是法官寫的 那就是重傷致死 ,可是應該更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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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1:32, 2年前 , 8F
會認為拿東西砸頭可預見死人,整體行為與其預期相同 ,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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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1:32, 2年前 , 9F
殺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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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2:04, 2年前 , 10F
就基本的錯誤論考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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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2:06, 2年前 , 11F
至於甲有沒有殺人故意這點其實你寫一個道理出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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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2:08, 2年前 , 12F
可以抓緊這個不慎說他沒有殺人故意 成立重傷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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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02:08, 2年前 , 13F
也可以闡述說拿菸灰缸砸頭這點可預見人死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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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1:40, 2年前 , 14F
偽造文書基本上是屬於滅證的一環,不太可能追究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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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1:41, 2年前 , 15F
因為對犯人來說是無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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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1:41, 2年前 , 16F
但前面原則上就是概括在原計畫內,只是結果延遲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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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1:42, 2年前 , 17F
所以同屬殺人罪,但偽造文書基本上不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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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1:42, 2年前 , 18F
因為嫌犯偽造文書不是為了去欺騙文書相關的那些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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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1:42, 2年前 , 19F
而是去滅自己的犯罪證據而已,因此偽造文書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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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3:04, 2年前 , 20F
了解,感謝大家回覆!!!!
06/08 23:04, 20F
文章代碼(AID): #1WlF5R52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