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多份投資契約都擁有動產所有權已刪文
如果A公司跟投資者簽投資契約,契約內容有寫到投資期間A公司廠區內的全部機器所有權
都屬於投資者,契約到期時,A公司會買回,利用這種方式招募資金。
結果最後公司沒錢買回,跟老闆比較好的投資者甲就利用契約內容主張擁有機器所有權,
A公司負責人就將機器所有權讓渡給甲。
但是其他人也簽署一樣的投資契約,內文一樣有寫到期間內擁有所有權,那其他人能向法
院主張自己擁有機械的所有權,A公司負責人沒有權利擅自將全部機器讓渡給甲嗎?還是
說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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