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傷害罪的定義?!

看板LAW作者 (台北尼安東)時間3年前 (2021/05/05 16:46), 編輯推噓5(5036)
留言41則, 9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b174040406 (台北尼安東)》之銘言: : 事情發生是A在路上開車 : 遇到紅燈停下來 : 綠燈亮起兩秒後行駛 : B突然從斑馬線上衝出來(汽車為綠燈 斑馬線為紅燈禁止穿越狀態) : 結果A差點撞到B 也差點被後車撞 : 當下B就頭也不回的直接跑走 : 後來A跟B在一個路口偶遇 : A就走過去詢問對方為何闖紅燈 害A差點撞到他 : 結果B就回嘴髒話 : 之後A跟B就互毆(你打我 我打你這樣) : 警察到場後詢問雙方是否要提告 : 結果A跟B都選擇暫不提告 : 當下警察就把AB兩人帶回去派出所做筆錄 : 隔了兩個月 A跟B都收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單 各裁罰3000$ : 理由是警方透過路口監視器看到A跟B有互毆的行為(有影片跟照片截圖) : 在隔了一個月A收到B的傷害罪告訴傳票 要去地檢署開庭 : 開庭當天 A主張 跟B完全不認識 但B違規在先 害A差點發生車禍 : 事後在路口雙方偶遇 明明雙方都有動手(有路口監視器影片為證) : 而且當下警察有問AB兩人是否要提告 雙方都說不提告 : 且A認為如果B沒有動手 怎麼會被判社會秩序維護法 還罰錢 : B聽完A的供詞後請法扶代為回答 : 大概是說 會攻擊A 跟A互毆是出於自我防衛 一張社維法的罰單並不代表啥 : 況且B有驗傷單 可以證明B有受傷 : 以上就是整件事情的經過 想請問的是 : 1. : A是否可主張 如果B是正當防衛 為何收到社維法的罰單不去申訴 : 況且影片中的畫面是雙方互毆 : 2. : 由於A的身材明顯比B有優勢不少(A 194cm 120kg B 175 70KG) : 所以兩邊打起來 A就真的沒有明顯的傷口 : 但互毆是事實 難不成因為A身材比較壯碩 所以沒傷口就告不成傷害罪嗎? : 以上 感謝各位的回答 這件案子今天開庭開完 其實A是我朋友 我陪他一起去開庭 B是對方 我在後方旁聽 開頭法官A說有何意見要補充 A就把事情講了一遍 法官聽到一半就制止就說不用再說了 A就回說 我有言論自由 為何我不能把我想說的都說出來 法官回說 他是法官 有權利要求被告只對這段過程加以說明就好 其餘的不用多說 你有意見麻煩上網看一下法條 不要有意見 記住我的名字 麻煩上網搜尋我的碩士論文 我就是讀法的 最後法官也直接明白的講 他只針對檢察官起訴的這段影片來做判決 (兩人互毆的影片 大約10秒左右) A回 不就我長的壯 沒有外傷 我倒霉嗎 那這樣一個女生揍我幾拳沒外傷不就沒事 法官回 對 沒錯就是這樣 按照法律上來說你沒驗傷 沒有外傷就是吃虧 我知道影片是你們互毆 但是B有對你提告 並且附上驗傷單 而你沒有 我只針對影片及檢察官起訴內容來做審理 法官最後說 就針對這案件 他不希望雙方再上訴 後來A就認罪 法官就當庭說會申請簡易判決 以上就是完整過程 第一次瞭解到沒外傷 就不算傷害 = =" 另外這種簡易判決罰金有參考的金額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46.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20204385.A.CA6.html

05/05 16:58, 3年前 , 1F
傷害罪要「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A就沒受傷阿
05/05 16:58, 1F

05/05 16:59, 3年前 , 2F
說準確點是沒驗傷,所以無法證明有受傷
05/05 16:59, 2F

05/05 17:59, 3年前 , 3F
紅腫也可以去驗傷 你不保障自己的權益,法官想幫你也沒辦法
05/05 17:59, 3F

05/05 18:28, 3年前 , 4F
不是沒"外傷"就不算傷害 能證明有內傷也行啊...
05/05 18:28, 4F

05/05 18:29, 3年前 , 5F
要不然男女朋友打情罵俏 女的拍男的肩膀也要算嗎
05/05 18:29, 5F

05/05 18:49, 3年前 , 6F
是你要證明有"傷害"(不論是身體表面或內部)然後法官其實
05/05 18:49, 6F

05/05 18:50, 3年前 , 7F
也沒說錯 大部分人在法庭想說的內容 其實根本不重要 至少
05/05 18:50, 7F

05/05 18:51, 3年前 , 8F
對結果沒什麼影響 美國法庭劇看太多才以為雄辯滔滔有用
05/05 18:51, 8F

05/05 18:59, 3年前 , 9F
你們不去驗傷怎麼證明自己有傷?用嘴巴講就可以?
05/05 18:59, 9F

05/05 19:00, 3年前 , 10F
若是如此~全台灣都可以告你了,我們都被你搞到心裡受傷
05/05 19:00, 10F

05/05 19:01, 3年前 , 11F
不必開驗傷單、不必證明,就能告你們。 ~只會天下大亂~
05/05 19:01, 11F

05/05 19:02, 3年前 , 12F
其次,除非審判長明顯針對你們,為何得罪能判決的人?
05/05 19:02, 12F

05/05 19:04, 3年前 , 13F
我能判你們死活,還沒看判你就質疑我、嗆我?嫌命太多?
05/05 19:04, 13F

05/05 19:05, 3年前 , 14F
不太可能亂搞,但可預期對你們比較不利、有利於對造。
05/05 19:05, 14F

05/05 19:06, 3年前 , 15F
我很希望每一次要告我的、我要告的,能跟你們想法一致。
05/05 19:06, 15F

05/05 19:07, 3年前 , 16F
對方還沒出手,先把自己打殘去半條命,佛心來的對手。
05/05 19:07, 16F

05/05 19:47, 3年前 , 17F
樓上酒駕哥的意見 建議略過別看
05/05 19:47, 17F

05/05 19:54, 3年前 , 18F
狗吠火車,我不會好奇解鎖看廢言。
05/05 19:54, 18F

05/05 21:45, 3年前 , 19F
來這版發問請先看一下回答的人發言紀錄,不要一股腦相信
05/05 21:45, 19F

05/05 21:45, 3年前 , 20F
熱心版友的「專業」。
05/05 21:45, 20F

05/05 22:39, 3年前 , 21F
第二隻出現了,我還在猶豫要不要封鎖~沒看過有新論述~
05/05 22:39, 21F

05/05 23:42, 3年前 , 22F
互毆在實務上,除非是對方先動手你才還手,這時候可以用
05/05 23:42, 22F

05/05 23:42, 3年前 , 23F
正當防衛作抗辯,否則無法判定是誰先動手,或明顯是一起
05/05 23:42, 23F

05/05 23:44, 3年前 , 24F
動手,就會各打50大板,都論以傷害罪。但偏偏你朋友沒驗
05/05 23:44, 24F

05/05 23:44, 3年前 , 25F
傷,否則相互提告通常大家可以互相扯平來和解,所以法官
05/05 23:44, 25F

05/05 23:45, 3年前 , 26F
講的是對的,你朋友沒驗傷,就無法證明有因此造成傷害,
05/05 23:45, 26F

05/05 23:46, 3年前 , 27F
他只能就起訴內容為審理
05/05 23:46, 27F

05/05 23:49, 3年前 , 28F
至於你朋友在法庭上說到一半被制止,很明顯法官認為這部
05/05 23:49, 28F

05/05 23:51, 3年前 , 29F
分已經對案情沒有任何影響,縱使讓你講了也沒有實益,有
05/05 23:51, 29F

05/05 23:52, 3年前 , 30F
些法官人很好,就是讓被告暢所欲言,有些法官則是希望發
05/05 23:52, 30F

05/05 23:52, 3年前 , 31F
言是和案情有直接關聯,不然每個被告都從盤古開天開始說
05/05 23:52, 31F

05/05 23:52, 3年前 , 32F
起,他要開到民國幾年才開得完
05/05 23:52, 32F

05/06 09:14, 3年前 , 33F
如果你朋友有提告也許法官會基於結掉兩個案子的方式讓
05/06 09:14, 33F

05/06 09:15, 3年前 , 34F
本案被告多說一點,但你朋友沒有提告,法官基於不告不
05/06 09:15, 34F

05/06 09:16, 3年前 , 35F
理原則(沒有提告訴+沒有驗傷證明有傷害結果等)又考
05/06 09:16, 35F

05/06 09:16, 3年前 , 36F
慮如果你朋友有提告訴可能也過時間而無法提告才這樣處
05/06 09:16, 36F

05/06 09:17, 3年前 , 37F
理,也許當事人都認為自己的案子很重要但是法院很多案
05/06 09:17, 37F

05/06 09:18, 3年前 , 38F
子且這是刑事案件沒有民事案件著重當事人主義才不讓你
05/06 09:18, 38F

05/06 09:19, 3年前 , 39F
朋友暢所欲言,這案子庭開後還有下一庭要處理呢?且不
05/06 09:19, 39F

05/06 09:19, 3年前 , 40F
要以為開庭就開庭,法官還有裁判書和雜七雜八的事情要
05/06 09:19, 40F

05/06 09:19, 3年前 , 41F
處理咧..
05/06 09:19, 41F
文章代碼(AID): #1WabjXoc (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WabjXoc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