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目前適用刑附民?還是以民事訴訟即可?已刪文
(手機排版,若不好讀還請見諒)
去年六月自己駕駛汽車與對造(汽車)發生碰撞,
雙方皆有人員受傷
(對造:駕駛及乘客當下皆稱沒事,
事後診斷證明為挫傷
我方:駕駛(我)挫傷、
乘客:開放性傷口、腦震盪、外傷性第5、6、7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中樞神經症候群)
經車鑑會判定肇事原因為:
對方未禮讓右方車為主因,
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
經歷了三次調解皆未果。
4/20家人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當天因加班晚歸,不知道收到該文件了
4/21晚間返家後才得知已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4/22向公所調解會諮詢,
預約4/28請求律師協助審閱刑附民起訴狀
(台中的律師一週一次佛心下鄉服務)
4/28律師提醒要盡快送出,
因判決結果通常2-3週就會下來。
5/3至法院要遞送刑附民起訴狀時,
被告知刑事部分已於4/30判決,
故無法以刑附民提起民事賠償,
接著窗口就把我轉到訴訟輔導。
訴訟輔導專員說若我仍想以刑附民的方式進行,
就必須在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
想請教:
1.提起上訴的具體理由若寫得不夠具體,
是否會被駁回,最終仍只能直接以民視提出求償?
2.為什麼在諮詢的時候,專員鼓勵我,只差在需要繳裁判費而已,鼓勵我直接以民事提出求償即可呢?
若有未盡之事宜,會再推文更新,先謝謝版上大神撥冗閱讀及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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