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土木技師
所配合的營造廠最近有個案子會跟業主(某縣府)上工程會調解或走到仲裁
內容就是工期問題
狀況大概如下
因為案子是中央前瞻的預算補助
所以中央都要求地方政府要在規定年度內結案
不然就收回補助款 (但99%都是嚇你的 超過時間還是會補助)
案子經過兩次變更 變更內容都會影響工期
依照工程要徑檢討 應該是要再給335天期
但是縣府因為中央這個規定 一定要年度內結案
所以工期只給了110天
只是雙方都知道這個事情
營造廠也在變更契約上用印了
現在履約期限到了 但是營造廠又做不完
想再回去要當初沒給的工期
還有機會跟可能嗎???
補充一下 後來中央也不要求一定要年度內結案了
煩請版上先進給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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