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民法218-1條時效問題?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 ( )時間3年前 (2021/02/24 22: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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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218-1條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請求讓與基於 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若已判決結束,支付完全額損害賠償,是否可逕行起訴要求對方讓與該物品,時效為多久 ? 又是由何時起算? 若是對方已將該物處置掉,已無法讓與該物又該如何處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66.1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4178007.A.F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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