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動從屬性和勞務專屬性等
勞動從屬性三,人格、經濟、和組織從屬性。
但是另外還有勞務專屬性,像是僱傭契約的受僱人應該本人親服勞務。
這特性是在上面勞動從屬性嗎?
另外,人格和組織從屬性,都要求勞工服從雇主的命令給付勞務內容
,而且給付的時候應該在雇主指定的時間和地點,並以所指定方式(如使
用雇主提供的工具與設備等)為之。給付勞務時還要遵守工作規則,並接
受雇主定的獎懲規則。看起來兩者沒多大差別? 還是說組織從屬性強調要
到組織所在地和組織成員協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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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越欽的勞動法論對從屬性有較詳細的討論,但是標題是勞動基準法一類
的書,目前在圖書館看到的都未見對此有著墨者。還有哪些書對這方面有較
詳細的討論?
※ 編輯: saltlake (114.24.95.247 臺灣), 02/24/2021 23:4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