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

看板LAW作者 (guo)時間3年前 (2020/12/30 17:49),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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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願書(二) (民國109年12月24日遞送立法院) 受文者:立法院 壹、中華民國憲法前言明示「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國家應依 據憲法實行權能區分、將國家統治權還給人民,由人民統治國家。故本人就此於(民國) 108年11月8日向貴院遞送請願書,惟至今已過年餘,貴院仍未審理及回復;為國家福祉, 請即速處理。謹再補充意見如下,請參酌。 貳、12年(西元1923年),孫中山先生在「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遺教提到 1.【中華民國之建設以何基礎乎?吾知人必無疑無惑而答之曰:以人民為基礎。】:革命 黨推翻數千年帝制,要建設的中華民國,就是以人民為基礎;惟政府弄權,國家之建設至 今仍未能以人民為基礎。 2.【夫“主權在民之規定,決非空文而已,必如何而後可舉主權在民之實。】:憲法第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說的就是「主權在民」,重點在於落實主權在民, 至今仍未落實「主權在民」。 3.【欲知主權在民之實現與否,不當於權力之分配觀之,而當於權力之所在觀之。權在 於官,不在於民,則為官治;權在於民,不在於官,則為民治。】:官治就是主權在官, 政府官員說了算;民治就是主權在民,人民說了算。憲法第1條載「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 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實現憲法第1條的『民治』,權在於民,不在於 官,就是「主權在民」,憲法開宗明義即已做出規範。中華民國至今仍落得只是『官治』 ,而不是『民治』,與憲法第1條、第二條明白牴觸、與權能區分背道而馳。 4.【中央政府以「約法」為裝飾品,利於己者從而舞弄之,不利於己者則從而踐踏之】 :「約法」就是民初的憲法,「約法」第二條載「中華民國之主權,本於國民全體。」當 時的中央政府固然是以「約法」為裝飾品,我們的政府至今還是一樣以憲法為裝飾品。 5.【官治云者,政治之權付之官僚,於人民無與。官僚而賢且能,人民一時亦受其賜; 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則人民躬被其禍,而莫能自拔。前者為正如嬰 兒之仰乳,後者則為正如魚肉之於刀俎而已。民治則不然,政治主權在於人民,或直接以 行使之,或間接以行使之。其在間接行使之時,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盡 其能,不竊其權,予奪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為主體、人民為自動者,此其所以與 官治截然不同也。】:「政治主權予奪之自由仍在於人民,是以人民為主體、人民為自動 者」這是憲法的本意;「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即政府官員,彼等至今仍將 屬於人民的國家主權竊奪於掌握中。 6.【彼據國家機關者,其始藉人民之選舉以獲此資格,其繼則悍然違反人民之意思以行 事,而人民亦莫之如何。此今日政治現象所可為痛心疾首者】:這些民初政府所犯的錯誤 ,今日政府仍然照犯,並無改善。 參、近期在電視上有看到關於大陸的報導,我要講的只是一則「人民至上」宣傳標語的畫 面。在我們這邊,憲法第1條、第二條及權能區分,其實就是「人民至上」的實現;在大 陸那邊,「人民至上」沒有方法,至今仍只是口號、空談。我們先做到憲法第1條、第二 條及權能區分,將與大陸成強烈對比;對大陸民主化,將有催生的作用,甚至於引起大陸 人民共鳴,促成兩岸的合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9.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9321790.A.74B.html

12/30 18:46, 3年前 , 1F
又想吸金了?
12/30 18:46, 1F

12/30 22:34, 3年前 , 2F
前次請願書://www.ptt.cc/bbs/LAW/M.1609321790.A.74B.html
12/30 22:34, 2F

12/30 22:36, 3年前 , 3F
我在你家附近打聽過沒有人認識你
12/30 22:36, 3F

12/30 22:43, 3年前 , 4F
更正前次請願書www.ptt.cc/bbs/LAW/M.1586104840.A.48B.htm
12/30 22:43, 4F

12/31 23:57, 3年前 , 5F
更正前次請願www.ptt.cc/bbs/LAW/M.1586104840.A.48B.html
12/31 23:57, 5F

01/01 12:21, 4年前 , 6F
罰不怕嗎?又手動置底!
01/01 12:21, 6F

01/02 13:06, 4年前 , 7F
只能說新年新希望
01/02 13:06,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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