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訴訟擔當 既判力
因讀民訴讀到一半 突然把自己搞的有點亂QQ
所以想請問板上高手 希望有人能幫小弟看看
想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題目:
A、B、C、D分別共有甲地,今K無權占有甲地。
在民法821條「共有人本於所有權提起代位訴訟之情形」
學說實務上有分兩說
1.(法定)訴訟擔當說-
A、B、C、D任一人或任數人對第三人K提起代位訴訟,基於民法767條請求返還甲地。
構成法定訴訟擔當。
我的理解:
因標的對共有人需對標的合一確定,但起訴得由各共有人個別為之,不需要全體共有人一
同應訴、被訴始具當事人適格(若有同時起訴、被訴之情形,應構成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情境
1-a.A自己起訴,法院依民訴67-1條規定通知共有人B、C、D,無論勝訴敗訴,既判力效力
一律依民訴401條第2項擴張至其餘未起訴之人B、C、D。
1-b.A、B分別起訴,法院依民訴第205條之規定合併辯論、裁判,效力等同於A、B為共同
訴訟人,法院同樣依民訴67-1條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C、D,無論勝訴敗訴,既判力效力
一律依民訴401條第2項擴張至其餘未起訴之共有人C、D。
2.非訴訟擔當說-
A、B、C、D任一人或任數人對第三人K提起訴訟,基於民法767條請求返還甲地,係出於
個共有人之固有權利,不構成訴訟擔當,因既判力不擴張至他共有人,依法律上合一確
定說觀之,訴訟標的無需合一確定(縱有同時起訴,被訴之情形,仍為普通共同訴訟)。
--->
2-a.A自己起訴,法院根據裁判程序為裁判,訴訟效果對他人無既判力,他共有人仍得分別
基於其固有權向甲為訴訟上之主張。
2-b.A、B一同起訴,因共有人之間為普通共同訴訟關係,兩者所受裁判結果仍有可能不同。
對未起訴之C、D而言亦未有既判力之擴張。
問題大概是學說、實務對於此等代位訴訟出現的訴訟擔當、非訴訟擔當之爭
跟連帶債務會出現的爭議似乎大同小異
想請問我對於1-a、1-b、2-a、2-b四種情形的理解有沒有錯誤的部分
若2-a、2-b沒有問題
那實際上要怎麼作才能夠讓非訴訟擔當說的既判力能夠擴張至他人呢?
邏輯上,若既判力未有擴張裁判結果如果「可能」有矛盾還是怪怪的
是用67條之1的職權通知嗎?
還是主張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但要構成共同訴訟)就能解決問題呢
再請民法大師們替我解答了 萬分感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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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臺灣), 12/20/2020 01:02:58
※ 編輯: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臺灣), 12/20/2020 0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