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通姦罪的思辨

看板LAW作者 (crescentic)時間3年前 (2020/11/22 11:45), 編輯推噓2(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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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專業不是法律,學習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與自己胡亂思考的過程,有了以下想法和問題。也許錯處很多,包括不精確的用詞,還請各位不要嚴厲指責,不吝分享自己的想法: 前提: 1. 婚姻是「制度」,不是雙方感情的結果。婚姻法沒有規定「愛」是締結婚約法定條件之一。 2. 通姦是婚姻制度的衍生物,亦即沒有婚姻沒有通姦。 3. 婚姻起源於私有財產的出現,服務於私有財產的獨佔和傳承。 4. 婚姻制度是一個社會制度,更是一個人口制度,於是自然是一個經濟制度,但絕不是個情感制度。 5. 現代的婚姻法,主要目的是促進結婚,限制離婚,以及規範離婚財產分割,而不是維護任何個體的情感。 6. 形式上穩固的婚姻(而不必然是實質上良好的感情),有助於政府的社會統治成本最低。 7.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主要是男權社會下,男性內部長期鬥爭妥協,以及生產力提升的結果。 8. 一夫一妻不符合任何靈長類的本能。一夫多妻符合雄性靈長類的本能,但不符合雌性靈長類的本能。雌性的擇偶重點是擇優,困在一個雄性身上不利於選拔最優秀的遺傳子。 以上整理自恩格斯《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和其他相關書籍及資料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 刑法第239條是建構在於「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通姦罪雖然限制人民的性自由,但這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並不違憲。 隨後,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說明刑法239條違憲之理由: 1. 違背其婚姻之承諾,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不應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 2. 性自主權不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分隔線———— 在不考慮是否損及公益下,通姦罪是否成立,其實就在於夫妻關係的配偶權與性自主權之間,誰能對抗誰: 1. 婚姻的夫妻忠實義務需要配偶讓渡自己的性自由權來實現 2. 性自主權是基本人權不受任何他人(包括配偶)干涉 性自主權,包含「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自由。性自主權不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的話,配偶一方是否有權利拒絕對方要求與之發生性行為?(性自主權大於配偶權) 又通姦罪成立,則意味著在刑事領域內,配偶權大於個人性自主權,亦即配偶之間親密關係對於他人具有排他性,那麼是不是可以推論出,婚內強姦是合法的? 最後,建構在婚姻制度上的社會意識是道德和傳統等這類事物,如果用對建構在婚姻制度的社會意識去思考以上兩題,那我會覺得婚姻制度的改變並未因為時代進步而受到改變,什麼司法大進步本質上大概也算是謊言(?。 但,這個問題歸根結底還是社會問題,所以我知道單在法律領域內是難以看清這個問題的全貌的。 以上,謝謝大家 (手機排版還請多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81.2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6016747.A.E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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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婚姻視同商業合作,你不喜歡這間廠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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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約再找人合作,然後通姦就像在合作期間還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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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別的廠商,除了道德,也有違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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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8的論點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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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覺得 性自主與配偶權是同時存在且沒有誰大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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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樓說的婚姻是一種受民法保障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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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產生的"配偶權"自然應由民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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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0:14, 3年前 , 8F
性自主則是基本人權 侵犯他人性自主自然可由刑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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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前提部分只是作為先備知識,與以下問題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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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定關聯,不好意思沒有清楚表達。配偶權這邊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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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指對配偶的性佔有,具有排他性。第三點提到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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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一點就是父親要確認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使財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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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傳承而不落於旁人,為了確認孩子是自己的才發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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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以佔有配偶性自主權。如果現今性自主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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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權是對等並存,是不是締結婚約不等於同意和對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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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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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3:49, 3年前 , 17F
性自主跟婚姻沒有任何關係 只跟個人意願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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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3:50, 3年前 , 18F
結婚後男女雙方只要不願意 沒人可以逼對方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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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6:41, 3年前 , 19F
非常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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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跟婚姻沒有任何關係 只跟個人意願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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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男女雙方只要不願意,沒人可以逼對方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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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16:41, 3年前 , 22F
,表示婚姻這份合同裡不包含佔有配偶的性自主權。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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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包含,配偶與誰發生性行為,是否不能算是違反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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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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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要求伴侶互相忠誠 婚後享受性自主自然違反與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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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婚姻約定 不佔有伴侶的性自主權不代表對方不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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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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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21, 3年前 , 28F
這兩件事是平行的 性自主權始終在個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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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在婚姻範圍內主張性自主權不希望被伴侶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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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主張性自主權並選擇違反與伴侶的婚姻契約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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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覆。也許我陷入思考胡同裡(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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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認為的配偶權是包含「配偶對彼此的性佔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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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能與他人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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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留言,現在的配偶權只指「不能與他人發生性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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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與他人通姦則違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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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婚姻這份合同裡只包含不能與配偶之外的他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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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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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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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範圍裡,配偶某一方可以主張性自主權拒絕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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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另一方面發生親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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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範圍裡,配偶某一方既使主張性自主權與他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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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仍違反婚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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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直主張性自主權拒絕親密關係的話 另一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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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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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主張性自主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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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賦予對方強行發生性關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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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5:12, 3年前 , 47F
訴請離婚就是走結束民法婚姻契約的關係 強上就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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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5:12, 3年前 , 48F
一樣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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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6:47, 3年前 , 49F
不管有沒有結婚, 只要強上都是違法性自主-->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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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6:47, 3年前 , 50F
結婚後與外人交往過密(不1定要性交)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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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6:48, 3年前 , 51F
至於拒絕與配偶發生性關係不一定可以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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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6:55, 3年前 , 52F
主要是看是否難以維持婚姻... 性行為並非婚姻絕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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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VkTxhx8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