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個資法條文意思已刪文
我不是法律專家,最近在查個資法,第16條(我只保留符合我情況的敘述):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請問我這樣舉例,理解正確嗎:
小明畢業於台灣大學,目前在公立學校任教。學校當然會知道小明就讀的大學,因為需要
畢業證書等等文件才能辦理就職。
以上為“特定目的”
小明有次和家長爭執,家長質疑小明學歷,並放話要傷害小明。於是學校讓家長知道小明
畢業於台大。
以上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舉的例子真的純屬虛構,而且很北七,但想先簡單理解一下,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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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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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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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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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請問我的理解正確嗎?
※ 編輯: hbjki (220.142.98.130 臺灣), 10/24/2020 13:5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