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個資法條文意思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 (爆米花)時間3年前 (2020/10/24 11:02), 3年前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1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我不是法律專家,最近在查個資法,第16條(我只保留符合我情況的敘述):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請問我這樣舉例,理解正確嗎: 小明畢業於台灣大學,目前在公立學校任教。學校當然會知道小明就讀的大學,因為需要 畢業證書等等文件才能辦理就職。 以上為“特定目的” 小明有次和家長爭執,家長質疑小明學歷,並放話要傷害小明。於是學校讓家長知道小明 畢業於台大。 以上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舉的例子真的純屬虛構,而且很北七,但想先簡單理解一下,感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31.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3508564.A.8B4.html

10/24 12:14, 3年前 , 1F
有沒有看到開頭的"公務機關" 所以舉例錯誤
10/24 12:14, 1F

10/24 12:16, 3年前 , 2F
沒看到指的是公立學校..當我沒說..ORZ
10/24 12:16, 2F
所以請問我的理解正確嗎? ※ 編輯: hbjki (220.142.98.130 臺灣), 10/24/2020 13:59:46
文章代碼(AID): #1VavbKYq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