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後座的責任?

看板LAW作者 (maniaque)時間3年前 (2020/10/21 19:59),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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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rKing (Mr.King)》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後座的責任? : 時間: Wed Oct 21 17:34:51 2020 : : : 問題1: : : 想請問如果駕駛違規肇事,後座是否須付連帶責任? : : https://youtu.be/YITKYCvyaBs
: : 新聞說後座須付選擇責任 : : : 這讓我想到民法74 年台上字第 1170 號 : : 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 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 使用人,原審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並無不合。 : : 所以後座民事的部分還是得負責?? : : 那如果是對方駕駛受傷,後座同列被告的狀況,也需要負連帶責任嗎?看起來也是要啊? : : 刑法的部分需要嗎? : : : 問題2 : : 如果乘客主動要求計程車司機違規駕駛 : : 結果司機撞傷對向來車之車主 : : 不過後座在刑法上可以主張司機應該對自己負 : : 責任所以乘客無責嗎? : : :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77.194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3272895.A.401.html : 推 ultratimes: 過失罪沒有幫助犯的問題 10/21 17:41 : → bluedolphin: 後座沒有賠對方的問題 駕駛要負乘客及對方的賠償責任 10/21 17:58 : → iscu: 首先 記者轉述多半已經有誤了 然後你還幫他加上連帶責任 10/21 17:59 : → iscu: 製造業就是這樣來的 10/21 18:00 : → MrKing: 我沒有幫他加 我是提出自己的疑問 而且也有表達新聞說「選 10/21 18:20 : → MrKing: 擇」責任 .. 10/21 18:20 : → MrKing: 是說如果你不想回答就不用留言就好了啊 何苦?不過你說製 10/21 18:20 : → MrKing: 造業就是這樣來的....你是在毀損我的名譽嗎? 10/21 18:20 : → MrKing: 2樓感謝回答不過想請問如果是第二個狀況,乘客主動要求違 10/21 18:28 : → MrKing: 規的,乘客也不必負責嗎? 10/21 18:28 看是[對誰的責任],好嗎?? 後座乘客對對造(指被撞的另外一方)沒有責任, 對自己[選擇無償搭乘(上面的"使用"之意_] , 所造成的[自己的損失],則要承擔[相對的責任] 把裁判書挖出來讀一讀,不就知道了??? ========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5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這種的啊,用猜也知道整個經過就是 車禍事故發生(97.10.26)後,一開始告兩人(汽車駕駛and機車駕駛) 後來和解刑事撤告(包含對對造汽車駕駛的和解撤告) ===== ㈢原告就系爭事故曾對被告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嗣於98年6 月19日檢察官偵查時撤回前開告訴。 ===== 雖然兩人早就同居許久,阿之後男方可能顧的也煩了,自己還年輕, 不想被綁死,想甩鍋分手 女方7PUPU ,但因為刑事已經撤告不得再訴,剩下民事可以告, 就下手了 (對機車駕駛的民事求償應該本來"一開始"就沒告,然後趕期滿前告) (事故日97年10月26日) and 而被告有請律師,所以底下這部分辯詞,應該是律師幫忙寫的 ===== ㈤又97年10月26日凌晨原告打電話給被告請求載送,被告始騎 乘機車載原告回被告家,原告因被告之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 圍,且原告坐於機車後座,應緊抱前座之人,以避免及減輕 發生車禍後之傷害,然原告坐於後座時未緊抱被告,且與被 告交談,致被告分心,足證原告就本件車禍損害之發生與擴 大,亦有過失,果被告應負賠償之責,亦請求鈞院依民法第 2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賠償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 至於求償金額(尚未算過失比例前) 體傷部分:法院判 347.6955萬 精神撫慰:法院判 50萬 合計 397.6955萬 本案機車 70% ,汽車 30% 機車乘客及駕駛,經算入比例後, 可得到 30% 的求償金額 因此 397.6955 *0.3 = 119.3087萬 強制險已經理賠 35萬 所以能求償的只剩下 84.3087萬 但本案已經先從對造汽車駕駛得到 23萬 (機車騎士跟汽車駕駛,對於這位小姐的損失,屬於連帶債務人<= 這很關鍵) 因此 84.3087-23 = 61.3087萬 -- 免費的最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4.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3281566.A.DD5.html

10/21 22:29, 3年前 , 1F
感謝前輩回答 小弟奉上稅後200P 非常感恩 我有查到判決書
10/21 22:29, 1F

10/21 22:29, 3年前 , 2F
可是不確定理解有沒有錯誤 感謝重點解說 謝謝
10/21 22:2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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