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契約的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
契約法方面,好像是源自德國法,要把契約法的結構建構為
違反契約義務,產生相應的責任,如恢復原狀、損害賠償等
等。
但是在某些書上又見到把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分類到契約
的次給付義務。亦即契約的義務群有恢復原狀義務和損害賠
償義務。
這一來就詭異了,首先,前述兩個次給付義務怎麼違反的
? 因為違反主給付義務(例如有給付不能或遲延之事實),而
產生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之義務。然後債務人繼續不履行這
兩個義務,進而產生...甚麼責任? 恢復原狀和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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