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戶長的權責
固然戶籍法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且戶長可以代為
申請戶籍變更和戶內人出生死亡等登記。但是並非唯一
。例如戶籍變更也可本人辦理,而戶籍的遷出照說是以
本人意願為主,戶長雖可辦理,但實質居住的本人不願
遷出也不能代辦吧?
至於戶籍遷入,決定權該在房屋所有人而非戶長。
看來所謂的戶"長"其實沒有啥特別權限,不像當鄰里
長還有薪水領。
另方面,各種法律文件乃寄送到本人戶籍地,而戶長
有義務通知本人文件的送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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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92.1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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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沒有名義上的薪水而是各種福利措施。
比方說事務補助費、保險費甚麼的。
這些費用有些還不好變現金,比方報紙補助費。有鄰里長沒有訂報紙卻去申請補助,
就上新聞了。
※ 編輯: saltlake (114.24.92.17 臺灣), 10/18/2020 14: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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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疑惑的就是,戶長就各種通知函的代為管領行為是附有代為通知到本人
的法定義務。
如果本著權益與義務相隨的原則,不應該課戶長此種法定義務,畢竟中華民國
一毛錢薪水乃至於福利都沒給戶長,憑啥要求戶長執行公務?
一般公寓或大樓的管理員代住戶管領通知都沒這種法定義務,而管理員好歹還
領住戶(們)給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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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確定戶長無薪水也無補助款可請領,而鄰里長是靠福利(如保險補貼等)和補助款
(要憑收據)請領。
其實這倒滿有我國習俗的特色。比方廟裡面辦活動的爐主,雖然可以掛錦旗與得到
辦活動的領頭權,也是無給職。實務上還得比捐錢多寡來爭取。
從這角度看來,我國法制最小的自治首長是鄉(鎮、市)長囉?
算是依法有資格領中華民國官俸的最基層自治長官?
※ 編輯: saltlake (114.24.92.17 臺灣), 10/19/2020 0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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