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車子被偷

看板LAW作者 (right)時間3年前 (2020/09/24 11:59),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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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ibouf (咎由自取)》之銘言 : 各位先進好 : 假設A將車輛借予B使用 : B在正常使用下車子被偷走 : 竊盜案為非告訴乃論 : 被害人是屬於A還是B : 告訴人又是屬於A還是B : 另外又要由誰去向竊嫌提出竊盜告訴 : 謝謝 【本件之大前提】 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謂犯罪之被害人,指因犯 罪行為而直接受害之人而言。關於財產法益被侵害時,該財產之所有權人固為直接被害 人,即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支配力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致其管領支配力受有侵 害者,亦屬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得為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91號刑事判決參 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針對獨立告訴權人亦著有明文。 又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所保護者為動產持有人對於該動產之持有支配關係 。倘行為人客觀上破壞他人對系爭動產之持有支配關係後,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關係; 主觀上對竊取該動產亦有所認知與意欲,並具排除原持有人繼續使用該動產,而有供自 己或第三人所有之意思,則在行為人不具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時,成立本罪。 是竊盜罪財產法益被侵害之直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俱屬合法之告訴權人。 【本件小前提涵攝後之結論】 以下就板友所假設之小前提事實為具體涵攝,而邏輯上須先找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才 能得出合法告訴權人為何,合先敘明。 一、本件之被害人 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A及持有關係被侵害之持有人B咸屬竊盜罪之直接被害人。 二、本件之告訴權人 學說有認本罪所保護者既然為動產之持有關係,而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A與持有人B均為 持有系爭車輛之人(蓋所有權人A對系爭車輛仍有鬆弛地持有而屬間接持有人;至車輛之 直接占有人為直接持有人,自不待言),二者均為直接被害人而有合法告訴權,渠等之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則為獨立之告訴權人。 實務則謂「竊盜罪係侵害財產監督權之犯罪,以監督權被侵害之人為直接被害人,亦即 財產監督權者始有告訴權。此所謂有監督權者,指財物現時之持有人或占有人而言,如 所有人與持有人(或占有人)非同屬一人時,應以持有人(或占有人)為監督權人。縱 告訴人為所有權人,亦無提起告訴之權,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2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 8年度上易字第209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認本件之持有人B方為合法告訴權人,渠 等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則為獨立之告訴權人。所有權人A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則無提起 本件告訴之權。 【板友回覆內容之探討與辨正】 首先,持有人B之持有支配關係被行為人不法排除,其為竊盜罪之犯罪被害人,並無疑義 。 其次,所詢既曰:「B在『正常使用』下車子被偷走」,則持有人B是否對所有權人A負債 務不履行等民法上相關責任,仍須個案事實認定,不宜遽下論斷。 此外,本件根本不須討論AB間之動產使用借貸契約是否有效成立,縱使該契約罹有瑕疵 或已不存在,甚至系爭車輛屬B盜竊所取得,刑法亦肯認持有人B對系爭車輛有事實上管 理支配力(持有關係)。 再來,動產之使用借貸或租賃契約性質,前者為要物契約,須待當事人一方將物交付他 方,契約始為成立;而後者為諾成契約,一經雙方就必要之點合意,契約即刻成立,雖 二者性質分屬不同類型,惟二者均非要式契約,並不以書面形式之作成為必要。故倘要 求借用人或承租人B須出具書面契約,實屬強人所難之舉,亦與判斷上開契約是否有效成 立之要件上無涉。 至所稱之使用竊盜情形,確非現行我國刑法所規範之各罪,而不應以刑事之處罰相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190.1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0919978.A.E7A.html

09/24 12:58, 3年前 , 1F
推!
09/24 12:58, 1F

09/24 13:18, 3年前 , 2F
推詳細
09/24 13:18, 2F

09/25 21:22, 3年前 , 3F
詳細 謝謝
09/25 21:22,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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