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車禍和解書問題

看板LAW作者 (問問題)時間3年前 (2020/09/16 11:41), 編輯推噓3(3020)
留言23則, 3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日前我方在國道應未注意前方狀況而追撞前車,因我方並無保險,目前由本人與對方保險 公司談妥4萬元和解(只有車損) 附上和解書 https://imgur.com/a/ZUl9tff 1.想問一下這份和解書這樣有沒有疏漏的地方要補充呢? (上網看有的和解書會提到這句"若已提出刑事告訴,乙方同意簽立撤回狀向法院撤回告訴 ") 2.對方委託保險公司直接與我和解,但對方立和解書人是寫保險公司,這部份不曉得合不 合理,保險公司都是這種處理模式嗎? 這樣日後會不會發生當事人又可以向我求償的情況 呢? 3.和解書部份目前是由對方保險公司填妥,請我確認無誤簽名後再寄回就完成和解,這過 程有沒有需注意的地方? 4.和解的時間地點我是否要填上比較恰當? 謝謝各位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3.167.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0227665.A.6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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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沒有受傷,原則上並無刑事上的責任,只有民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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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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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前理賠人員,這樣寫法沒問題,會寫公司名稱是因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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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車體險,富邦已經先行修復後代位求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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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是兩造覺得沒問題,但在第三人眼中看卻問題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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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曾經被追尾,對方保險寄來的和解書,被我退回去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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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禍部分就算對方有受傷,乙方(保險公司)也並非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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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人,因此也無權提起告訴,況且我國刑事司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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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刑事告訴權」不得預先拋棄或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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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回告訴狀》是要在訂立和解書時,當場請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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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當然被告要預先擬好《刑事撤回告訴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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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產保險的保險代位權在《保險法》第53條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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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照《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只在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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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額度範圍內有代位行使的權利,超額的部分不得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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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仍可自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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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受害人車損50萬,但保險公司理賠30萬,剩餘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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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受害人仍可向加害人另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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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有代位權,人身保險沒有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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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03條及第130條、第135條、第135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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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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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害者受領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後,仍可向加害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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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有疑慮的話,就到對方的保險公司簽下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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