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蓄意將已知失主的物品送到警察局

看板LAW作者時間3年前 (2020/09/15 20:53), 編輯推噓1(1015)
留言16則, 8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假如有人掉落了遺失物 撿到的人知道失主是誰(因為上面有名字或是其他原因) 但是故意不直接還給失主 反而拿去給警察局 甚至故意跟失主宣揚說 我撿到你的東西囉 但是我不能還你 你自己去警察局拿囉 (當然 會這樣搞,本意通常就是出於霸凌) 然後東西也真的送去警察局,沒有自己吞掉 請問這種情形,有可能觸犯刑法嗎? 侵占罪感覺有點難,唯一可能是,不想直接歸還時即已認定侵占意圖 後續送警局就無損侵占成立 另一種可能強制罪?失主原本不需要跑警局,卻故意讓他跑警局 當然,主觀原因是為了故意霸凌失主 這樣有可能成立什麼罪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64.1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0174401.A.37A.html

09/15 20:58, 3年前 , 1F
火星的霸凌方式好特別
09/15 20:58, 1F

09/15 21:03, 3年前 , 2F
我懂這種感覺= =,撿到東西的時候,明明就應該不要
09/15 21:03, 2F

09/15 21:03, 3年前 , 3F
動它留在原處,還故意送到很遠的公家機關滿足自己的
09/15 21:03, 3F

09/15 21:03, 3年前 , 4F
聖人主義造成失主不便,真的很不可取
09/15 21:03, 4F

09/15 21:04, 3年前 , 5F
應該要像大眾多多宣導‘‘路不拾遺’’的觀念才對
09/15 21:04, 5F

09/16 00:49, 3年前 , 6F
www.ptt.cc/bbs/Japan_Travel/M.1524052324.A.7AF.html
09/16 00:49, 6F

09/16 00:49, 3年前 , 7F
都幾年前的舊聞了...現在才在問~~
09/16 00:49, 7F

09/16 08:09, 3年前 , 8F
哪個人這麼厲害可以認定主觀80啊?沒想過如果認識還堅
09/16 08:09, 8F

09/16 08:09, 3年前 , 9F
持找警局登記遺失物,表示拾得人對失主有一定的認識才
09/16 08:09, 9F

09/16 08:09, 3年前 , 10F
有的選擇嗎?
09/16 08:09, 10F

09/16 08:33, 3年前 , 11F
判你不準再發廢文罪可以嗎 XD
09/16 08:33, 11F

09/16 16:40, 3年前 , 12F
在圖書館看到某座位的人離開座位卻留下物品,一段時間
09/16 16:40, 12F

09/16 16:40, 3年前 , 13F
見該人沒回座,就走果去把物品拿起交到最近的警察局
09/16 16:40, 13F

09/16 18:38, 3年前 , 14F
北北,你走到一半我就會報警抓你這個小偷。
09/16 18:38, 14F

09/16 19:33, 3年前 , 15F
搞得好像諜對諜。 XD
09/16 19:33, 15F

09/17 09:15, 3年前 , 16F
把認識的夫妻檔,喝醉的老公送到警察局的意思嗎???
09/17 09:15, 16F
文章代碼(AID): #1VOBb1Dw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