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解] 大法官將於11/03於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看板LAW作者 (廣平君)時間3年前 (2020/08/22 00:23),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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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於昨天8/20公告, 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案, 訂於109/11/03星期二早上在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以下為大法官決議====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5jdkurcpz034xlly 摘要:  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1541號盧恩本等聲請解釋案,定於中華民國109年 11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發布單位:大法官書記處 日期:109/08/20 內文: 司法院大法官決議 決議日期:109年8月19日 決議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1541號盧恩本等,就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22條之l、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1等規定聲請解釋 案,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 )行言詞辯論。 貳、爭點題綱  一、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再犯之危險」、第2項規定「再犯危    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    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二、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未規定    強制治療之最長期間,是否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及第23    條比例原則?  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因刑法第91條之1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規定而受強制治療者,其異常人格及行為,有無治癒(矯正至與常    人無異)之可能?一般而言,接受強制治療者,需經過多長時間方    能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實務上是否有受長期強制治療卻仍    未治癒者?有無強制治療以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替代方式,可    使加害人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之程度?  四、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雖規    定每年應進行之鑑定、評估,但相關法律未賦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之    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暨未規定每年鑑定、評估結果,如加害    人未達「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者,應經法院審查,予當事人或其委    任之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等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    序原則?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    之1,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溯及適用於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條    之1公布施行前之性侵害犯罪者之部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以上為大法官決議==== 而大法官書記處也於今天8/21公告本案的4份釋憲聲請書, 分別來自2位同屬雲林地院刑事庭但不同庭的法官、 以及兩位性侵前科犯。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contents/show/gzberlnlcgcoc60f 我個人的看法如下: 1.嘉義車站刺警案後,法務部表示將研議修法、將監護期間上限5年取消。  我認為這件釋憲案會對「能不能這樣修」或「應該怎麼修」產生重大影響,  畢竟同樣牽涉到「強制治療」,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  對象為「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或「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的處理方式應該相同。 2.回覆encounter99板友在#1VFfdHTz提出的問題:  a/有些人認為,既然腦袋壞掉是因為自己吸毒在先、而非精神病造成,   二者之間在本質上即已不同,故不能一視同仁;   但也有人認為,既然同樣是腦袋壞掉造成行為時無辨識能力、   而且刑法條文就那樣訂、而沒有特殊限制,就該一視同仁。   既然民意和法條有落差,那就請向你選區的立委或信得過的不分區立委反映、   請他們修法把「洞」補起來。  b/但基於我在第1點所述,建議先看到時候開庭時各關係人及機關的意見,   再來更深入地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19.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8026992.A.6CA.html

08/22 00:55, 3年前 , 1F
根本沒必要找立法委員補洞,現在大法官很積極的想要當
08/22 00:55, 1F

08/22 00:55, 3年前 , 2F
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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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0:55, 3年前 , 3F
許大法官去年九月還有一篇 憲法法院作為積極立法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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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00:55, 3年前 , 4F
08/22 00:55, 4F

08/22 08:37, 3年前 , 5F
終於!!!
08/22 08:37, 5F

08/22 11:40, 3年前 , 6F
如果沒定期限會有人權問題就訂在所涉犯罪的刑期範圍內....
08/22 11:40, 6F

08/23 12:20, 3年前 , 7F
法規不完善,用法的法官也是很頭痛的
08/23 12:20, 7F
文章代碼(AID): #1VF_JmRA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