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法人對成員的懲戒權
法人對成員的懲戒權之範圍,有甚麼法律限制嗎?
這方面常見的懲戒例如公司行號對於雇員之不良行為給予
扣獎金之懲戒。政黨對於議員黨員不服黨指示投票課以罰金
等等。
金錢以外的懲戒呢? 例如曾有民代公開聲明,倘如何如何
,他就要跳河或者跳湖甚麼的。那麼政黨或者其他法人,可
否與成員約定,倘有某種違規,組織可以對他實施金錢以外
的如上涉及肉體的懲戒? 比方說基礎教育(國小國中高中)曾
有各種體罰如打手心、半蹲、伏地挺身、跑操場等處罰。軍
隊也有半蹲、伏地挺身、跑操場、禁假、關禁閉等處罰。
那麼法人也可對成員做諸如上述的懲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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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特別的權力關係,歐洲好像有所謂的虐戀俱樂部甚麼的,會員與俱樂部簽約,
自願讓俱樂部聘請的專家虐待自己肉體,讓會員感到快樂。
用我國法的觀點似乎就是簽約授權即可。
至於法人對勞工施加肉刑懲罰不必然會顯著影響工作時間,比方說打手心或者打
屁股甚麼的,也就短暫時間的疼痛而已。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用牛馬驢等拉車工作時,偶爾鞭兩下可以讓牠跑更快,但不至
於造成永久或長期傷痕。
以員工來講,罰獎金一千塊和打手心十下,恐非所有人都會選罰金。就好像我國
現行行政罰和刑罰也有並存罰金和拘役的選項,而實務上也並非所有人都選罰金
。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4.105 臺灣), 07/11/2020 11: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