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存證信函收件人名字寫錯還具法律效力嗎?

看板LAW作者 (我是熟番)時間4年前 (2020/02/05 14:58), 編輯推噓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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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跟就職公司有勞資爭議 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部分 所以提出違法的事項並且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寄出存證信函通知公司 但是今天再次看自己存查的存證信函時 發現把公司的名稱打錯 目前有郵局對方收到存證信函的雙掛號證明 還有跟公司有寄email確認收到存證信函的證明 請問這樣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沒有的話我是不是需要再補寄一次正確名稱的存證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25.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0885920.A.9C5.html

02/05 17:13, 4年前 , 1F
陌生人跟妳說有 妳就相信心裡不會毛毛的?
02/05 17:13, 1F

02/05 17:40, 4年前 , 2F
存證信函的用途是想證明你找錯人還是寫錯字?
02/05 17:40, 2F

02/05 17:41, 4年前 , 3F
難怪全家天天在徵才(喂)
02/05 17:41, 3F

02/06 09:51, 4年前 , 4F
真擔心就重寄一次阿,幾十塊錢買一個安心很便宜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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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2:38, 4年前 , 5F
你連公司名稱都不知道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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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2:39, 4年前 , 6F

02/06 22:39, 4年前 , 7F
事先就要問,不是事後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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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22:39, 4年前 , 8F
查詢完畢之後,再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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