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加盟者契約終止後是否需付資遣費已刪文
代友po
各位版友好,
目前經營店面於年底合約到期後不繼續續約,
公司也同意繼續沿用原本的員工(時薪制),
不過所有員工皆表示不續留,且提出需付他們資遣費。
查了一下勞基法有看到第20條有提到相關內容。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請問意思是不是如同下列網頁所提到的
https://imgur.com/Jn0tSP7.jpg

若後續接手頂店的經營者願意承受全部既有舊員工,?
N沒有立場可跟原讓店雇主要求補償。
再麻煩各位版友幫幫忙,
畢竟全部員工的資遣費算起來數目也不小...
感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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