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刑法上量刑之加重減輕有無認識必要?
1.刑法第31條第二項有針對非純正身份犯的規定。至於學說對此有分成構成要件的加重減輕
或量刑的加重減輕,通說係採主客觀兼併的量刑加重減輕;以271、272為例,只要行為人主
觀上不知道行為客體為直系血親,或客觀上行為客體非直系血親,皆不該當272。
2.至於故意或過失之判斷,亦即行為人是否有「知」,又區分為客體認識,意涵認識,及違
法認識。以201偽造有價證券為例,假設ㄧ行為人偽造支票,採客體認識者認為,只要行為
人知道自己在偽造支票即屬該當,而採意涵認識者認為,須以行為人知道自己在偽造支票並
可能會使金融秩序破壞才會成立,此為通說。
==========以上是我所了解,不確定是否有誤,我的問題如下==============
問題ㄧ:案例事實為,假設小明在交友軟體認識小美,兩人情投意和而開始交往,並且發生
關係。嗣後小美父親告小明違反227,小明才驚覺小美未成年。試問小明可否主張其非故意(
上面的二,客體和意涵皆不認識)而不成立?
問題二:案例事實為,假設小明違反小美意願強迫小美發生性關係,但不知道其未成年,嗣
後小美父親告小明違反222,小明可否主張其非故意(上面的ㄧ,主觀罪責加重不認識)而只
成立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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