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想請問土地徵收問題

看板LAW作者 (阿璇)時間4年前 (2019/08/10 23:33), 編輯推噓1(104)
留言5則, 2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各位大大好 小妹今年要考不動產經紀人 因為不是相關科系又沒有去補習 有個問題上網找了很久都找不到 關於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2項規定: 徵收補償地價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天內發給 若逾期未發給則該部分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但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寫到: 補償地價是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又寫到: 「徵收當期之市價」指的是於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天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我的問題是 徵收當期之市價在公告期滿次日第15天才出來 那需用土地人要怎麼在公告期滿15天內按照徵收當期市價發出這筆補償費? 不知道是我哪邊理解有誤 我來回看了好幾遍還是一頭霧水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118.20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5451238.A.400.html

08/11 10:33, 4年前 , 1F
要整體看 不能看單一法條
08/11 10:33, 1F

08/11 10:34, 4年前 , 2F
徵收前就有公告市價(定期評估) 徵收當下必須再評估
08/11 10:34, 2F

08/11 10:35, 4年前 , 3F
先照定期的發 然後如果當期市價更高 再依22條5項補發
08/11 10:35, 3F

08/11 10:36, 4年前 , 4F
如果當期低於定期 也不會追回
08/11 10:36, 4F

08/11 14:01, 4年前 , 5F
了解!!太感謝了!
08/11 14:01,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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